企業承擔屬於個人的哪些支出不能列支和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取得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可以參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費管理費等支出

上述費用,既不得在財務列支,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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