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翠區法院對時維林等6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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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翠區法院對時維林等6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12月28日上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時維林聚眾鬥毆、妨害作證,崔江廷等5人尋釁滋事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時維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撤銷前罪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崔江廷、王文波、王朝輝、劉衍江、郭美華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


環翠區法院對時維林等6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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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

自2004年以來,被告人時維林、崔江廷與劉金祥(另案處理,已判決)在一定區域內交叉結夥或分別作案,實施了敲詐勒索、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多起犯罪事實,在被告人崔江廷刑滿釋放以後,與時維林又重新糾集在一起,為獲取經濟利益、逃避法律制裁,組織了多名有刑事犯罪前科或曾被治安處罰的人員,實施尋釁滋事、妨害作證犯罪,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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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犯罪事實

被告人時維林與馮景(另案處理)因索要欠款而結怨,馮景找到王曉境(另案處理)幫其出氣。2006年3月29日,雙方糾集多人(均另案處理)於威青高速公路乳山立交橋西側路段山坡處持械進行毆鬥,致使多人受傷。該案原由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後因時維林於判前脫逃,裁定對其中止審理。

2017年9月,被告人時維林與他人合夥開辦加工廠,後將合夥事宜交給被告人崔江廷。崔江廷因工廠接不到某電子公司的訂單,懷疑是該公司經理劉某某從中作梗,便指使被告人王文波、王朝輝,同時通過被告人劉衍江指使被告人郭美華打砸劉某某的汽車。同年9月18日,王文波、王朝輝、郭美華持械對劉某某的汽車實施了打砸行為。

同年12月,被告人郭美華、劉衍江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時維林為使被告人崔江廷逃避法律制裁,組織被告人王文波等人串供,后王文波、王朝輝到公安機關投案,按照時維林事先編好的謊言做了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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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時維林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時維林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又構成妨害作證罪。時維林曾因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本案的聚眾鬥毆罪系在該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並在其緩刑考驗期內發現並訴至法院,依法應當撤銷原判決的緩刑,將前罪判處的刑罰與本案聚眾鬥毆罪、妨害作證罪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崔江廷、王文波、王朝輝、劉衍江、郭美華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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