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海博·長安府交房惹風波 小區實際面積不足宣傳三分之一!

新年即將到來,很多人都滿心歡喜地等待過春節。但是,臨沂海博·長安府的業主們

卻難展笑顏。

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2018年12月31日,臨沂海博·長安府的房子就能交付使用,然而前不久在參觀完小區後,這些購房者卻怎麼也開心不起來。


號稱小區佔地270畝

現在卻不足三分之一

2019年1月4日,臨沂市民劉女士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反映,位於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安路西段的海博·長安府小區涉嫌嚴重的虛假宣傳,曾宣傳小區總佔地面積約270畝,而實際面積不足宣傳的三分之一,之前宣傳小區內有幼兒園更是子虛烏有。

臨沂海博·長安府交房惹風波 小區實際面積不足宣傳三分之一!


劉女士告訴記者,臨沂海博置業有限公司於2017年開發臨沂海博·長安府小區,並通過售樓書、樓盤模型等對小區的環境、建築、規模、地段配套設施等進行廣告宣傳。

臨沂海博·長安府交房惹風波 小區實際面積不足宣傳三分之一!

臨沂海博置業有限公司自詡為“經開區·區府中軸33萬㎡低密度品質大盤”,並對外宣傳“ 海博·長安府處於長安路與海關路交會處,正前方即為經開區管委會,地理位置優越,升值潛力巨大。項目總體規劃佔地270多畝,總建築面積約33萬㎡,容積率僅為1.64,綠化率高達35%。”

地下入口、人工湖、小廣場

不知在哪裡

2018年12月31日,在合同約定的最後交房期到來之時,開發商向業主發出交房通知。

眾多業主前往小區察看,準備驗收並接收房屋。然而,眼前所呈現的景象卻讓他們大失所望,小區面貌與廣告宣傳大相徑庭。原本的小區大門變成了狹小曲折的過道,地下停車場入口更是不見蹤影,小區的規劃、設計也做了不少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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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海博·長安府交房惹風波 小區實際面積不足宣傳三分之一!

“買房時270畝大盤,交房時變成不足宣傳的三分之一的小盤,人工湖、小廣場不復存在,最初買房承諾的人車分流,現在看是做不到人車分流。業主連個娛樂散步的廣場都沒有,孩子十分危險。真是後悔買這個小區,洋房價格換來的是還建房小區標準。”業主劉女士氣憤地說:“當初購房時,他們展示的沙盤很漂亮,說的也很好,沒想到現在建起來卻是這樣!那不是騙人嗎?”

原來宣傳的地塊

成了另一個樓盤

劉女士告訴記者,其小區之所以縮水,是海博·長安府原宣傳項目三期,中軸線以東,現由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小區已確名為“史丹利·四季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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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開發商發生爭執後,眾業主拒絕接收房屋,並相繼向相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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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宣傳的規劃

和實際施工大相徑庭

1月7日,記者來到了位於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安路與海關路交會處東北角的海博·長安府售樓處注意到,沙盤一如之前宣傳一樣,未因史丹利地產拿走的地塊而作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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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售樓處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暫無房源加推計劃,針對史丹利地產拿走的地塊,海博置業與史丹利地產已簽訂合作協議。但是具體怎樣合作開發,是否有變動,便不得而知了。

臨沂海博·長安府交房惹風波 小區實際面積不足宣傳三分之一!

在史丹利·四季長安項目工地,記者看到各種施工機械正在忙碌施工中,與海博·長安府小區規劃不一。

史丹利·四季長安所建的樓房完全沒有按海博·長安府原本規劃道路,按照新的規劃進行建設,東西與西臨的長安府相錯。長安府社區之前的整體性和完整性,無從談起。

臨沂海博·長安府交房惹風波 小區實際面積不足宣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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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海博·長安府小區準備交房的一期看到,並排的兩列的六座樓,小區大門要繞一圈到售樓處的小路上才能到幾步之遙的長安路上。

臨沂海博置業、海博·長安府總經理嚴勤良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生活配套上講,首先是本項目自身的商業配套,自帶約5萬㎡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商業規劃大型超市、影院、購物中心等,讓您不出家門就能享受都市的便利和繁華。另外,項目處於經開區核心位置管委會北鄰,周邊的商業、銀行、超市、學校、農貿等生活配套資源一應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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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局:

已注意到相關情況

針對臨沂海博·長安府涉嫌虛假宣傳一事,臨沂市房管局市場科董科長表示,已注意到臨沂海博·長安府虛假宣傳情況,並已向屬地監管部門進行了通報,案件將由執法部門介入調查。

公平交易局:

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於臨沂海博·長安府為達到推銷樓盤和提高銷量目的,無依據擴大小區面積與規劃,在其售樓處沙盤和網絡媒體平臺,通過圖文宣傳形式,以“經開區·區府中軸33萬㎡低密度品質大盤”、“項目總體規劃佔地270多畝,總建築面積約33萬㎡”等為噱頭對外進行宣傳和銷售。而實際面積卻不足宣傳面積的三分之一。

臨沂市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員表示,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屬於虛假宣傳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律師說法:

虛假宣傳開發商應對業主有賠償

⇨對此,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的汲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明確規定,樓房效果圖和宣傳圖紙都算是一種要約,屬買賣合同的一部分。雖然沒有寫入合同中,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該開發商的做法已經涉及虛假宣傳。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在商家出現欺詐行為時,消費者可撤銷或變更合同。

“假如已經交房,消費者可以要求開發商經濟賠償。”汲律師認為,購房者可以聯合起來通過法律途徑取得賠償。

劉女士認為,臨沂海博置業有限公司在銷售樓盤時,把未拿到的地塊宣傳成小區三期,屬故意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判斷,購買了他們的房子,這種行為就非常令人氣憤。(來源: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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