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聲音商標案,對QQ提示音顯著性的論證!

司法觀點

QQ提示音的“嘀嘀嘀嘀嘀嘀”雖然構成元素比較單一、持續時間較短,但六聲“嘀”音組合在一起可以形成明快、連續、短促的音效,且該商品已經長期、廣泛地使用而具有顯著性,則應當認定QQ提示音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國內首例聲音商標案,對QQ提示音顯著性的論證!

知識點

1、能否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2、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有哪些?

3、認定聲音標誌能否作為商標註冊有哪些特殊性?

4、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提交哪些材料?

5、商標局駁回註冊申請後,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6、商標局不予註冊商標,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2014年5月4日,騰訊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14502527號“嘀嘀嘀嘀嘀嘀”聲音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電視播放;新聞社;信息傳送;電話會議服務;提供在線論壇;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提供互聯網聊天室;在線賀卡傳送;數字文件傳送;電子郵件”服務上。

2015年8月11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理由為:申請商標由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項目上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騰訊公司對駁回通知不服,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2016年4月18日,商評委作出商標駁回複審決定,認為:申請商標為“嘀嘀嘀嘀嘀嘀”聲音,該聲音較為簡單,缺乏獨創性,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

騰訊公司不服該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法是商標註冊審查的基本法律依據,在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過程中,無論具體商標標誌是由何種要素構成,只要其符合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都應當採用相同的審查標準予以同等對待。尤其是在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新法刪除了商標構成要素必須屬於“可視性標誌”的原有要求,使得任何能夠發揮商品或服務來源識別作用的標誌都有可能作為商標獲准註冊,從而拓寬了商標類型的範疇,為今後更好地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競爭的良好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但與此同時,為了平等地對待不同商標註冊需求的市場經營者、平等地保護已經獲准註冊的不同類型商標的商標權人,除非商標法有特殊規定,否則不應對聲音商標以及今後可能出現的其他新類型商標作出特殊對待

就本案而言,申請商標由連續的六聲“嘀”音構成各“嘀”音之間音色基本相同、時間間隔短促且基本相同,指定使用在第38類第38類“電視播放;新聞社;信息傳送;電話會議服務;提供在線論壇;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提供互聯網聊天室;在線賀卡傳送;數字文件傳送;電子郵件”服務上。

雖然申請商標構成要素的選取體現了騰訊公司的特定創意,但是,商標標誌在其指定使用服務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仍然需要結合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加以具體判斷

具體而言,由於申請商標僅由單一而重複的“嘀”音構成,相關公眾通常情況下不易將其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加以識別,申請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

特定的標誌其本身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可能缺乏商標註冊所需的顯著特徵,但是當其經過使用而能夠發揮識別作用時,則可以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核准註冊。由於這種顯著特徵的取得建立在使用的基礎之上,因此,此類商標獲准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也應當以其實際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

通常情況下,不存在在一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徵的標誌,即可僅因其在該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使用行為,而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當然獲得顯著特徵。對於通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徵的商標的審查,

必須遵循“商品和服務項目特定化”之審查原則,避免顯著特徵使用取得認定過程中的泛化處理和以偏概全。

本案中,騰訊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申請商標“嘀嘀嘀嘀嘀嘀”聲音通過在QQ即時通訊軟件上的長期持續使用,具備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但是,申請商標並未在“電視播放、新聞社、電話會議服務”上實際使用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本院前述認定重新作出複審決定,對申請商標在“信息傳送、提供在線論壇、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提供互聯網聊天室、在線賀卡傳送、數字文件傳送、電子郵件”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故,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標駁回複審決定,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聲音註冊商標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能否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首先,商標應具有顯著性。顯著性是指商標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可以與其他商品進行區分。

其次,商標名稱或結構應便於記憶

再次,商標不得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沖突。包括不得與已註冊、申請在先、正在審查的商標相沖突。

最後,如果以地理標誌作為商標註冊,需要注意合理弱化地理效應,不得誤導公眾對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產生聯想。

2、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有哪些?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第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例如“水杯”不得作為商品水杯的商標註冊;

第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例如“糯米”不能作為商品糯米粉的商標註冊;

第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認定顯著性不應僅機械性地遵循顯著性的基本判斷原理,還應結合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和商標所屬行業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本案中商標局、商評委與法院關於顯著性的認定就體現了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在審查顯著性方面存在的巨大思維差異。

第四、不得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情形。如果三維標誌外型僅是由商品自身性質或功能所決定的,則該三維標誌不得註冊商標。例如汽車外殼的某部分流線型三維標誌,如果該三維標誌僅是為減少汽車行駛過程中的空氣阻力而設計,則該三維標誌不得申請註冊商標。

3、認定聲音標誌能否作為商標註冊有哪些特殊性?

除了上述認定標準之外,聲音標誌的特殊性還體現在其音調、長短、音色(演奏樂器)等方面。

很多聲音標誌單獨聽其音調或音色可能不具有獨創性,但將各種因素結合形成特定的節奏、旋律或音效,就會使該聲音標誌具有獨創性

例如中國國際廣播電臺的節目開始曲聲音標誌,由播音員人聲“中國國際廣播電臺”、G大調、C大調等因素組成。單獨聽每個因素可能都不具有獨創性,但是將這些因素通過四分之二拍慢板節奏、18個小節相組合,就創造出了具有顯著性的聲音標誌。

又例如因特爾的“燈,等燈等燈”,這五個音符是通過木琴、馬林巴琴等樂器組成而成,普通的音符通過特殊樂器的演奏而形成了因特爾聲音標誌的獨創性。

本案中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雖然構成元素比較單一,且整體持續的比較短,導致其難以形成獨創性。但是深入研究可以發現,這個六聲“嘀”音,每個“嘀”音的音調高,且各個“嘀”音之間的間隔時間短,六聲“嘀”音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明快、連續、短促的音效,而這種音效並非是生活中所常見的。因此,從整體聽覺感知上來看,“嘀嘀嘀嘀嘀嘀”是具有獨創性的。

此外,聲音標誌的顯著性並非是天然就具有的,而是需要通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的。無論是諾基亞的和絃鈴聲,還是蘋果電腦的開機聲音,都是經過商品用戶長期且範圍廣泛的使用才取得了顯著性。從這個角度來看,能否通過使用取得顯著性,還跟商品的知名度息息相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聲音標誌僅直接表示了商品內容或消費對象,則會導致該聲音標誌缺乏顯著性。例如將貓叫聲作為商品貓糧的註冊商標使用,是顯然缺乏顯著性的。

公司治理建議

1、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提交哪些材料?

除了申請商標註冊必須提交的文件材料之外,結合國際上成功註冊了聲音商標的案例,以及商標局的相關規定,我們總結出以下幾類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所應提交的材料:

第一、聲音樣本。聲音樣本應存放在音頻文件中,且聲音樣本應能使人清晰識別出聲音;

第二、商標描述一般聲音商標是通過五線譜或簡譜進行描述。五線譜或簡譜能否清楚反映出聲音標誌的音調、節奏等。除五線譜和簡譜之外,光譜表、頻譜表、波形圖也可以清晰反映出聲音的特徵與變化。此外,商標描述還應附加文字說明。如果是非人為創作性聲音,例如大自然的聲音,則應當用文字詳細、具體地描述該聲音,包括聲音各元素的內容及組合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描述應與聲音樣本相一致;

第三、說明使用方式。申請人應當說明聲音商標的使用範圍、地點、場所。

第四、商品的知名度與使用度證明。前文已述,聲音商標大多是通過長期且廣泛地使用而取得顯著性的,如果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商品知名度與使用度的證明,則非常有利於商標局或商評委作出聲音標誌具有顯著性的認定。本案中騰訊公司提交的是《中國即時通訊研究報告》與電視劇《第一次親密接觸》的片段來證明其註冊用戶數量多、市場佔有率高、使用時間長。

2、商標局駁回註冊申請後,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申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申請的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如果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商標局不予註冊商標,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商標局應對初步審定的商標進行公告。如果有第三人對公告提出異議,則申請人(即被異議人)有權要求商標局聽取事實和理由陳述。

如果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則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如果申請人對商評委的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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