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記」摩托車駕駛交通安全知識

1.超速行車

俗話說:“十次肇事九次快”,超速行駛危害極大。超速行車,勢必使車輛經常處於加速跟車和加速超車狀態。加速跟車使車距拉近,而其車速又極快。車距過近,後一駕駛人的視線必然受到影響,因對前方的情況觀察不到位,判斷失準,盲目性加大。另一方面,加速跟車,使應變所需的反應時間和剎車距離都難得到保證,極易造成追尾事故。

加速超車則比加速跟車更危險,因為頻繁的超車必然使車輛過多地佔據中線或逆向,造成刮蹭、撞車的危險性增多,一旦肇事,其事故程度往往比較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罰款200-2000元,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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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爭道搶行和違法超車

有的駕駛員經常爭道搶行、違法超車,有的甚至見縫插針,只要有空隙,不管不顧地橫衝直撞。由於摩托車車身低,有時被前方車輛擋住視線看不清前方道路情況,大型車輛駕駛員有時不能發現從各個方向過來的摩托車,易發生兩車相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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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裝改裝車輛

許多摩托車駕駛人為了遮擋陽光或者雨水,將遮陽傘固定在車把上,變成了道路上一道獨特的風景線,但因撐傘駕駛摩托車而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正在逐步上升。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

非法改裝摩托車,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影響駕駛安全和行人安全,且一經界定為非法改裝,除了交警部門會予以處罰外,保險公司會對該車輛的事故予以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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