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的誕生

個人所得稅法的誕生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是近期熱議的話題。那麼,個人所得稅是如何誕生的呢?這要將鏡頭推到200年前的英國。

在1756—1763年的英法七年戰爭結束時,英國欠下了2460萬英鎊的債務。美國獨立戰爭爆發時英國與法國、西班牙鏖戰正酣,而美洲這一次級戰場卻耗損極大,最終英軍向美軍投降,英國在1783年被迫承認美國獨立。長達6年多的北美獨立戰爭使英國的債務增加到了2.31億英鎊,此時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都在看英國的笑話,奧地利皇帝約瑟夫二世認為此後的英國將會成為一個二流國家。

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反法同盟耗資更巨,鉅額債務的壓力成為當時英國政府的頭等大事。起初英國想用傳統稅收——消費稅、遺產稅、土地稅和關稅——支持戰爭,卻成為一場慘敗。首相小皮特本來希望徵收到450萬英鎊,實際僅僅徵收到200萬英鎊。

1799年,小皮特主持頒佈世界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開徵個人所得稅。年收入在60英鎊以下的公民免於繳納,其他人要按照累進稅率交稅;年收入達到200英鎊或者以上的公民應交納10%的收入稅。1800年英國的所得稅預計徵收1000萬英鎊,實際收入為600萬英鎊,雖然未達到預期目標,但徵收效果遠遠高於原來傳統的稅收。由於小皮特的短暫離職以及英法亞眠條約的簽定,這項稅在1802年被廢止。

短暫接任皮特的艾丁頓,在1803年重新提出了所得稅方案。這個方案不是簡單地複製1799年的所得稅,1803年的所得稅稅率為5%,允許扣除利息、紅利、租金、資金收益和國王奴僕的薪金。溫和的稅率很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因而實現的稅收與預算計劃十分接近,這個所得稅實行得很成功。在1813年,所得稅達到了其最高的1580萬英鎊。後世的所得稅對稅基的規定多仿照1803年的所得稅。艾丁頓把他的財產稅劃分為A、B、C、D、E五類,分別是土地和建築物稅、土地產出稅、基金持有利息稅、商業利潤和薪水稅、年金與養老金稅等。這種劃分能夠對個人收入做出精確的估價,其基本要素一直延用至今。故此,有些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認為艾丁頓是現代英國稅制之父。

一點補充:我國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22條,遠遠不如200餘年前英國個稅法124條的立法密度精度。另外,艾丁頓把收入分為5大類,實行全面的綜合性徵稅,而我國的個稅法剛剛開始採取半綜合性徵稅,只對四項勞動收入合計綜合後徵稅,其他收入仍然單項按各自的稅率徵稅。我國個稅改革需要走的路還很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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