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黎平曾任內蒙古公安廳長 在杜文案中收130萬公款

趙黎平曾任內蒙古公安廳長 在杜文案中收130萬公款

因涉及公款“送禮”而被廣泛關注的杜文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

2014年12月18日、19日,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杜文案”,被告人杜文被指控涉嫌貪汙,牽出省級行政機關動用公款異地“送禮”的醜聞。曾多次堅稱送禮去向“不能說”的杜文,首次在庭上供述,有130萬元禮金轉交給了時任自治區公安廳某領導(後升任副省級幹部,現已退休),由其負責協調聯絡公安部辦事人員。本案未當庭宣判。

杜文家人堅持認為,杜文只是替政府“跑腿兒”的,卻在舉報上級武志忠後遭到打擊報復。武志忠為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原主任,目前因貪汙、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杜文被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杜文在協助自治區政府處理深圳土地案過程中,貪汙公款492萬元。這筆錢包括用來打點有關部門的480萬元禮金及12萬元差旅費。

杜文上訴後,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送禮風波

作為杜文的辯護人之一、法律學者徐昕在庭審中多次強調,所有證據都證明本案是一起行政機關集體決策進行的公款送禮行為。

送禮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收回一塊位於深圳特區的土地。杜文案一審庭審記錄顯示,深圳市政府於1996年出於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照顧,以優惠地價專項扶持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的一塊土地,該地使用權出讓給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其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委託深圳市蒙帝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內蒙古大廈,並約定大廈產權歸該公司所有。2006年,該公司以該土地使用權償還債務。2006年2月23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下達裁定書,將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蒙帝公司的債權人。

據杜文在庭審中供述,得知此事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於2007年至2008年,緊急派出政務、法務兩個工作組,想要拿回土地。杜文在法務組參與協調,他當時的對外身份是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院長、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副主任,非政府公職人員。

杜文案的法院一審判決書查明,研究院2006年成立,為民辦非企業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為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2006年3月、2008年12月,研究院與法制辦先後簽署協議,約定研究院承擔法制辦法律顧問室的全部事務,委託期限為15年,協議期內法制辦足額轉付財政撥款。被告人杜文受政府授權參與深圳土地案的相關事宜。

正因為這層身份,杜文捲入了這場公款送禮風波。卷宗顯示,2008年11月,法制辦向財政廳暫借的深圳土地案的專項辦案經費2200萬打入了研究院賬戶。

2008年11月26日,一份“關於使用第一筆辦案經費的請示”報告稱:“法律顧問室在辦理深圳土地案工程中曾得到深圳市有關部門多位同志的大力支持,其中在一些關鍵環節更是得到了破格支持。為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犯,費了很大的工夫做了一些前期工作,在前期工作中產生了一些相關的費用累計欠支210萬,根據約定最遲於11月28日前給付到位。由於本次如約支付事關自治區政府在未來處置此國有資產過程中是否順暢;又因任主席指示支出專項經費需請示同意後辦理的精神,特請示近日需辦理相關事宜。妥否?請指示。”

這份請示很快獲批。後210萬元公款轉到杜文的個人賬戶上。

多名涉案人員的筆錄顯示,2008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法制辦主任武志忠、秘書處處長張小平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副主任杜文一行三人,前往深圳市給相關官員“送禮”。

2011年9月2日,在接受檢察院的書面問詢時,時任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領導回覆稱:“經研究同意去深圳做前期工作,怎麼使用責成武志忠同志監管。”檢察院問:“如果該款系向深圳土地案有關人員送禮,事先是否向你請示過?當時相關部門或人員是如何向你請示的,你是怎樣答覆的?”

該領導書面回覆稱:“記得研究過,細節記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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