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開辦養老院不用審批了!

今後開辦養老院不用審批了!


1月3日,民政部官網發佈“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其中稱,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二十四號主席令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關鍵舉措。

一、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佈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佈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髮許可證。

二、依法做好登記和備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按照“一門、一網、一次”的辦理原則,落實首問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行政審批的窗口統一對外,受理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並徵求養老服務部門的意見。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登記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內部可明確由社會組織登記部門履行養老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職責,養老服務部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具體職責。非民政部門(如行政審批局)批准成立登記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經營性養老機構,民政部門要及時與省級共享平臺或者省級部門間數據接口對接,掌握相關信息。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三、加強養老機構事中事後監管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今後開辦養老院不用審批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