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建築工人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建設工程新司法解釋


保護建築工人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建設工程新司法解釋

針對近年來建築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鑑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解釋》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損失賠償數額的認定,《解釋》堅持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特殊性、複雜性,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導致其難以獲得權利救濟。因此,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關於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責任,《解釋》在吸收《建築法》第66條規定的基礎上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建築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延誤等損失。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的,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非必須招標工程進行招標後的工程價款結算依據,《解釋》規定發包人將依法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後,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應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和其他投標人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長、影響因素多的特點,《解釋》還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從而兼顧了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和契約自由原則。

關於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解釋》以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為首要價值選擇,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條件。同時,鑑於建設工程領域特有的資質與招標投標管理要求,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較為常見。《解釋》並未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以保護農民工等建築工人的合法利益。

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限定為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中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一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適用的效果並不理想。《解釋》規定應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將承包人應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在內。一是便於操作,減少當事人因過度鑑定引起的訴累;二是有利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同時,為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解釋》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產生的利息,不能優先受償。為加強對農民工等建築工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解釋》還對承包人處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限制,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損害建築工人利益。

關於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解釋》對《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6條第2款規定進行了完善。一是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二是規定要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既有利於實際施工人權利的實現,也有利於防止發包人陷入過多的訴訟和糾紛之中。《解釋》還規定實際施工人有權對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期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等建築工人權益的保護。

據統計,2018年,全國法院審理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11.32萬件。上述《解釋》的發佈,既對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廣大民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揮重要作用,也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廣大農民工的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護,還為建築業長遠發展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保護建築工人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建設工程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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