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构成要件概述

对于刑法的违法性,我们可以理解为违法性的表现形式、实质与根据。

刑法|违法性构成要件概述

一、违法性的表现形式(形式与实质)

  1. 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规范,即违反法的禁止或者命令规定。

  2. 实质的违法性分为法益侵犯说与规范违法说:前者是指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或者威胁,后者是指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实际上是指违反刑法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

二、违法性的实质(主观与客观)

  1. 客观的违法性论认为,刑法规范是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责任能力,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具体理论直接表现为: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对其可以正当防卫。

  2. 主观的违法性论认为,刑法规范是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故只有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的行为,才讨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具体的理论表现为:对于精神病患者、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三、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1.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犯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2. 行为无价值论中的“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其中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以及行为样态、义务违反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而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分歧,各有侧重: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的基础、处罚的根据,但是,作为附加的要素,为了限定处罚范围,有时也要求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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