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娃開車上路、12歲小學生弒母都不受罰,未成年人“特”在哪?

11歲娃開車上路、12歲小學生弒母都不受罰,未成年人“特”在哪?

未成年人,實際上這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字眼。近些年來,圍繞未成年人展開的討論也越來越多,主要是未成年人侵害和被侵害的案例增多,以至於將這個群體推出來,暴露在大眾視野中。當然,未成年人群體受關注不僅僅是因為他們所經歷的事情,而也跟他們享受的“特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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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在臨海的大街上,一個11歲的男孩開著自家的轎車兜風,家人報警後,警車跟隨喊話了很長一段路才將轎車喊停。這個11歲的孩子,不可能有駕照,那麼他的行為就是無證駕駛,屬違法行為。而他獨自開車外出的理由只是感覺作業多,壓力大,開車出去兜風以減壓。最終,這個11歲的孩子只是受到口頭批評,無附加任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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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最近掀起軒然大波的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件,他行兇的動機僅是不滿母親教管嚴格。在行兇後一個星期不到,他又跟沒事人一樣被放出來了。理論上,他可以毫不受影響的上學、生活。弒母對他而言,似乎就是摔破了一個碗,被批評兩句而已,並不會為此付出任何代價。

案例3:番禹一個13歲的男孩殺害了一個男孩,因是未成年人被釋放,14歲又持刀傷害一個女孩後被捕入獄,減刑後出來19歲再次傷害了一條人命。

上述三個案例中的主人公都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因而他們不論犯了多大的過錯,都因“未成年”這個標籤被赦免,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他們的“特權”。在我國《刑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犯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則完全不用負刑事責任。也正是因為如此,才引發人們熱議。

在討論犯案的這些未成年人時,有的人傾向於站在制高點,談論今後該如何施教,讓這些“孩子”重新做人。可是,沒有人知道,他們將在何時引爆自己,把周圍的人拖進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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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搜索發現,那些曾經引發廣泛關注的未成年人施暴案件中,因施暴者們是未成年人,他們僅僅是被“批評教育”,更嚴重點受到治安管理處理。比起他們所犯的罪行,這些處罰如同耳邊一陣風,毫無意義。三字經裡說,“人之初,性本善”,也說“養不教,父之過”。但當一個未成年人成為施暴者時,這就意味著所有的理論就已經失去作用力,不成立。是,一切根源都是因為這個未成年人所受的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出了問題,可他已經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危害,還要想著“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浪子回頭金不換”嗎?

然而,放置當下環境,這是一個無解的問題。

前文已經說到,只要是未成年人,犯了命案就不會受到任何懲罰,這就是他們的“特權”。案例2中男孩的奶奶為孫子不能上學而痛心,她認為孫子去學校學習的話會變得好一點。這種情況又是當前千千萬萬個家庭的真實寫照,小孩因得不到某個東西對自己的爺爺奶奶、爸爸媽媽拳打腳踢,大人卻一個勁的哄;一個小孩在玩滑梯時將另一個小孩推下去摔骨折,大人立馬趕過來抱起肇事的孩子就走,事後還為孩子辯解說他不是故意的。試問,在如此這般環境下的小孩,他們能形成是非對錯觀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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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未成年人”這個話題上,他們之所以會去打人殺人,在於其家庭因素,說簡單點就是管教不嚴或是無人管教,而在他們犯錯之後又因法律給予的“特權”而逍遙法外。曾聽到一個小學生因闖紅燈被協管員攔下後威脅這個老人說“就你X事多,我是小孩,我把你打死了都沒人管。”顯然,現在的未成年人,都知道他們的被特殊對待,這就讓那些思想習性出了問題的未成年人有恃無恐。

所以,在給予未成年人保護的同時,應當也必須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一個未成人犯案,證明他的家庭教育已經出了問題,但如弒母的男孩,最終又把他丟回到他的家庭中,他能有所改變嗎?在這個說出“我殺的是我媽,又不是別人”的少年眼中,家庭教育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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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還是因為沒有具有足夠震懾力的措施,對那些違法的未成年進行約束。當然,僅僅是懲與罰,又違背了我們所秉承的某些規則。但至少,具備行為權力的部門,應該採取一個措施,比如建立未成人犯罪後矯正體系,對這些人進行行為約束、心理疏導、活動限制,必要時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是簡單的因其是“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就放過他們。

對一個揮著斧子砍人的狂徒,最有效的方法是讓其失去傷害他人的能力。而狂徒就是狂徒,沒有年齡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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