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關於嚴查三輪車、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加強對農用三輪車、摩托車及部分非法車輛的管理,進一步消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鎮原縣公安局決定,自即日起在全縣範圍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嚴查農用三輪車、摩托車及部分非法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查無牌無證農用三輪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一)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一律扣留車輛,駕駛證記12分,並處200元罰款。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農用三輪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一律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500元罰款。

(三)年齡未滿18週歲,年滿70週歲以上,嚴禁駕駛農用三輪車、電動車接送學生,公安機關一經發現,一律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罰款。

二、嚴查農用三輪車、摩托車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一)農用三輪車違法載人的,處200元罰款。

(二)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處200元罰款。

(三)輕便摩托車載人的,處50元罰款。

(四)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農用三輪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收繳車輛,強制報廢,處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五)將農用三輪車、摩托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200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

(六)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的,處50元罰款。

(七)駕駛未按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農用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八)飲酒後駕駛農用三輪車、摩托車的,處暫扣六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農用三輪車、摩托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農用三輪車、摩托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九)醉酒駕駛農用三輪車、摩托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十)農用三輪車、摩托車違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罰。

三、嚴查非法車輛上道路行駛

本通告所稱非法車輛,是指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無車輛合格證的電動、油汽電混合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俗稱“老年代步車”、“內燃觀光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此類機動車因不符合註冊登記條件,嚴禁上道路行駛或從事載客、載貨營運。

非法車輛上路行駛並接送學生,不聽勸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一律扣留車輛,處500元罰款;對無證駕駛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1000元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阻礙查禁非法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鎮原縣公安局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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