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大頭?被遺棄的狗咬了人,到底要不要負責?

本月初,揚子晚報報道了一起特殊的動物侵權案件。之所以說它很特殊是因為:該案為一起狗咬人事件,而這條狗是屬於被遺棄的“無主”狗。

冤大頭?被遺棄的狗咬了人,到底要不要負責?

據報道,事情經過過大致如下: 陳先生在事情發生前的某的一天晚上,帶著自家的狗到寵物店去剪毛,剪完毛在回家途中,不知為何原因,狗突然張口咬了陳先生的手。自己竟然被自己養的狗咬了,陳先生氣憤不過就狠心的把狗扔在了街頭。很快,他接到寵物店的電話,告訴他狗跑到店裡去了,讓陳先生去領回,但陳先生當時表示已經棄養這條狗了,就掛了電話。不久,電話又到了,但這次不是讓陳先生回去領狗了,而是他扔的狗把人咬了了。 被咬的是張先生系看到寵物店門口這條“無主狗”後,便與店主商量收養事宜。但就在他準備牽走狗的時候,便受到了與陳先生相同的待遇:手被狗給咬了。後張先生通過寵物店獲得了陳先生的信息,於是在聯繫到陳先生後,就直接找到陳先生家裡,拉著陳先生到了調節委員會。但陳先生堅持認為,他已經棄養該狗了,它自己跑到店裡並咬了人,和自己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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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此案中陳先生究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我們先來了解下一般的動物侵權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說,假如陳先生實際還養著這條狗,而這時狗咬了張先生,陳先生肯定是要付相應的責任的;但是如果張先生被咬是因為張先生或者其他人(不包括陳先生)的原因造成的(比如主動去挑逗狗、攻擊狗等),那麼陳先生則不用付相應的責任,由相應的引起狗咬人的人負責;另外,如果飼養人違反了相關的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比如應當栓養的狗而沒有栓養的)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使其他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責任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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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到本案最關鍵的問題:狗已經被棄養了,難道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即使是“被遺棄”的動物導致他人損害的,原主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要原主人能夠找得到),或許有人覺得法律這樣規定不公平,但是目的一是在於杜絕當有動物導致他人損害時,飼養人為逃避責任而謊稱以將該動物遺棄;而是為了督促各位動物飼養人積極的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盡到管理義務,來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因為遺棄的行為本質上是屬於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約束飼養的動物,對社會大眾的安全完成了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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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案調解員以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對陳先生進行了說服教育,也告誡張先生應當有起碼的注意意識。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陳先生支付1200元作為張先生的治療費用,雙方就此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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