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讲座」第三期:拆迁,那些违法的决定之《征收补偿决定》

主讲人:段福惠

「正山·讲座」第三期:拆迁,那些违法的决定之《征收补偿决定》

段福惠律师开庭剪影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正山·讲座」第三期:拆迁,那些违法的决定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30日,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湖陵一路西,南环路北,二郎庙村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闫先生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唐马镇陈丙村有住房一处,位于征收范围内。该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非常低,每平方米400-700元,远远低于当地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于不同意该标准,闫先生与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唐马镇人民政府未签订补偿协议。2014年3月18日,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鱼政房征字第001号),决定对闫先生238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房屋货币补偿金额32万,闫先生不服,已经对该征收补偿决定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感觉自己不专业,心理没有底,请段福惠律师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申请听证、暴露政府违法之处

对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鱼政房征字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济宁市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

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很多违法之处,最重要的一点是,闫先生家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而本案中,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根据590号令作出的,因此征补决定的前提就是不合法的。另外,征补决定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该评估报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评估公司的选定,评估程序,评估依据均不合法,导致评估结果也不合法,必然导致《征收补偿决定书》也不合法。在程序上,《征收补偿决定书》做出前,闫先生未收到任何进行答辩、陈述的通知,闫先生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该决定书的做出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答辩、陈述。而且房屋征收关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段福惠律师特申请市政府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段律师一一指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之处,听证会结束后,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鱼台县市政府主动找闫先生协商补偿事宜,复议程序中止。由于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复议机关依然作出了维持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办案第二辑:紧追不舍、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

对征收补偿决定和济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

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补决定。中级法院立案后竟然做了指定管辖的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办案第三辑:坚持中院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代理闫先生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据此规定,本案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最终高新区法院把本案移送到中级法院审理。

办案终一辑: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诉讼

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诉讼,最终县政府主动撤销了自己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确认该征补决定违法。

开庭过程中,针对被告鱼台县政府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发表了充分的质辩意见,逐一指出违法之处。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组织下,被告县政府与闫先生进行过多次协商,最终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不被征收对闫先生来讲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2016年4月25日,被告鱼台县人民政府向闫先生送达了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法官希望闫先生撤诉,闫先生坚持不撤诉,济宁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了(2015)济行初字第4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鱼政房征字第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4)110号行政复议决定。闫先生的房屋得以保留,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据此可知,其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好好把握和理解该条例,直接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导致征收前提错误,势必以后的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合法基础,也必然导致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律师寄语

各类征地拆迁案件的违法点须在合适的时机运用,有些被拆迁人说哪里哪里违法,没有意义,必须纳入到具体的案件当中,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程序,就算知道违法也没有意义。因为不会恰当运用,不会运用就无法创造与拆迁方地位对等的谈判协商平台,最终即便和解,也拿不到理想的补偿。

法院是定纷止争的,解决矛盾的最好平台,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官往往都愿意协调。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迁的老百姓,在自身拆迁权益遭到不法政府行为侵犯时,就算知道了对方的违法点,不会灵活运用也是无济于事的。唯有信赖律师,相信法律,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理想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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