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在先權利可以阻礙商標註冊?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可見申請人想要成功註冊一枚商標,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權利;究竟哪些在先權利需要申請人注意,不可與之衝突呢?


一、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的保護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商評委或知識產權法院在判定商標權和姓名權是否衝突時,主要依據公民姓名與商標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將公民姓名作為商標使用在商品上是否會損害公民的名譽。如商評委以第九類商標“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權為由,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哪些在先權利可以阻礙商標註冊?


二、商號權

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業相互區別的主要標誌,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權的獲得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

商評委或知識產權法院在考慮商標權和商號權是否衝突時,不是簡單的依據商號權和商標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據商號權企業的知名度,考慮商標名稱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是否會對商號權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等。如北京法院認定“伊利”馬桶商標容易對伊利品牌造成負面影響,因而要求商評委宣告該商標無效。



三、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企業或個人可將獲得許可使用的肖像申請為註冊商標,如“老乾媽”商標即為其企業法人代表陶碧華的肖像。

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肖像權人許可而將其肖像申請為註冊商標,都將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肖像權人可依法向商評委提起異議,要求駁回註冊商標申請,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哪些在先權利可以阻礙商標註冊?


四、著作權

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創作,其就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將其作品申請為註冊商標,或者作為商標使用,都將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除了以上四種常見的在先權利之外,若申請人的商標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等,其註冊商標申請也將遭駁回,或者已核准註冊商標將被宣告無效。

五. 外觀專利權

外觀專利是指設計者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專利權需要知識產權局授權後才能享有,如果設計者僅設計出了一個產品外觀,但是沒有向知識產權局申請,那麼該商品外觀的設計者則不享有外觀專利權。

如果在先外觀專利中的形狀或圖案被他人作為商標註冊的話,該商標的註冊即侵犯了外觀專利權人的在先外觀專利權。外觀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商標局或商評委提出相應程序,使得他人在後的商標權無效。

侵犯在先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在先權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在先權利的存在可以成為申請商標註冊的阻卻和註冊商標的撤銷事由。二是在先權利的存在可以構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事由。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得出結論:

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衝突,則商標註冊審查部門可以直接駁回相關商標註冊申請;在異議程序中,相關權利人也可以在先權利的存在為由提出異議,從而阻止相關商標獲得註冊。

而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保護)、第三十一條(在先權利保護和未註冊商標保護)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理論上在先權利的存在可以成為申請商標註冊的阻卻和註冊商標的撤銷事由,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意味著任何在先權利都可以具備這種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權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請商標註冊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則無異於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負有檢索並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權利標識,這顯然是很難實現的。

同時,由此也可能導致所有的註冊商標權都處於權利不穩定的狀態。此外,從社會公平角度考量,這種做法可能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導致社會成本急劇增加。

此外,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發生衝突,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依然也是有較大爭議的。因此在實際處理中,還應結合個案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在先權利保護制度作為立法學層面的重要理論問題,對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和商標爭議糾紛司法實務發揮著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國發生了多起因在先權利引發的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對於是否屬於在先權利的認定意見較為一致,普遍認可了在先權利的廣泛性。這也意味著我國司法制度的進步。

目前,理論和實務界對商標法中在先權利的內涵和外延已基本達成共識。然而,由於現行立法關於申請註冊商標對在先權利損害的認定標準規定尚屬空白,這導致司法實務對在先權利條款適用上的不統一,裁判不公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

因此,對於商標申請人來說,固然因為客觀因素有著無意侵權的風險,但切記千萬不可明知故犯,帶著主觀惡意去搶注他人商標或明知故犯搶佔他人獨創的圖形申請商標

哪些在先權利可以阻礙商標註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