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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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一直都備受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近年來多起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被用人單位以各種不合理理由辭退,無疑,這些用人單位是想規避各項三期內發生的各種支出。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2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

「生育保險」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也就是說,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生育保險,都要承擔本單位女職工因生育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產假工資等費用。

我國法律對女職工“三期”有特別的規定,對女職工進行了特熟的保護,這也是廣義的生育保險待遇所包含的女職工應當享受的待遇,單位既不可解除也不能終止。

公司以“不勝任”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還有一些企業,即使不與員工解除合同,往往也會使用軟暴力,孤立,不安排具體工作,各項活動會議不通知等來迫使女職工離職,這都是不合法的行為。

在女職工“三期”內隨意辭退,這一行為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禁止性規定的違反行為,也是對婦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惡意踐踏,哪怕是從人道主義出發也應該慎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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