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高利貸 敲詐勒索他人——張智祺等惡勢力犯罪核心成員獲刑

發放高利貸 敲詐勒索他人——張智祺等惡勢力犯罪核心成員獲刑

12月20日上午10時20分,黑龍江雞東縣人民法院對張智祺、王海軍、張焱惡勢力犯罪進行宣判。被告人張智祺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3 900元,返還給被害人於某36 000元,返還給被害人侯某某29 700元,返還給被害人秦某某8 200元,責令其將敲詐勒索犯罪款退賠給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幣24 700元;被告人王海軍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焱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發放高利貸 敲詐勒索他人——張智祺等惡勢力犯罪核心成員獲刑

雞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智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於2017年6月開始經營雞東縣銀河誠信擔保公司。期間,張智祺未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非法經營高利放貸業務,周息10%,以此獲取暴利。張智祺在借款人於某、侯某某、秦某某等人無力支付本息時,糾集被告人王海軍、張焱等人,採取威脅、滋擾、糾纏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中,張智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三起,敲詐勒索數額為268 220元;王海軍參與敲詐勒索犯罪一起,敲詐勒索數額為162 520元;張焱參與敲詐勒索犯罪一起,敲詐勒索數額為81 000元。

雞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智祺夥同王海軍、張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採取威脅、滋擾、糾纏等手段,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張智祺辯護人認為張智祺對於某所實施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害人受威脅前所交付的高額利息系當事人自願,以及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經查,張智祺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且未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而從事金融業務。張智祺糾集王海軍、張焱,以高利放貸、

暴利討債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客觀上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符合“惡勢力”的特徵,應予嚴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亦不符合本案的事實,依法不予採納。所獲取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高額利息73 900元,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張智祺、王海軍對於某實施敲詐勒索,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應當對該起犯罪的全部數額承擔責任,張智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海軍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張智祺、張焱對侯某某實施敲詐勒索,屬共同犯罪,張智祺系主犯,張焱系從犯。對於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張智祺、張焱對侯某某實施犯罪,屬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鹹者減輕處罰。王海軍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王海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張智祺、張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張智祺主動返還被害人於某房屋,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張智祺予以從輕處罰,對王海軍、張焱予以減輕處罰。決定以判處被告人張智祺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3 900元,返還給被害人於某36 000元,返還給被害人侯某某29 700元,返還給被害人秦某某8 200元,責令其將敲詐勒索犯罪款退賠給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幣24 700元;被告人王海軍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焱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發放高利貸 敲詐勒索他人——張智祺等惡勢力犯罪核心成員獲刑

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員單位、部分社區代表、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群眾、被告人近親屬等共計140餘人參加旁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