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請回答:舊國標與新國標如何銜接才能避免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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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電動車行業的人都知道,上海如今滿大街跑的電動車都是按照老國標做的,喏,就是下面這張圖裡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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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新國標,我們可以發現,其實新國標比舊國標要求有很大程度的放寬,尤其是在外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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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問題來了,這種符合舊國標的上海國標車竟然不符合新國標!類似的“小包車”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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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匪夷所思了,新國標到底是要控制電動自行車的速度還是要限制它的外觀,整個電動車行業都被搞暈了!

你說要限速,人家限速了,你說要限重,人家限重了,你說要有超速提示,人家有了,人家按照你們的要求攢出這麼一臺電動自行車容易麼,咋又出爾反爾了呢?是不是非得出一個標準樣式讓電動車企業去生產才完?

如果說設立標準的機構眼瞎,但是地方管理部門可不瞎。

南寧模式

近日,電動車消費特大省廣西就針對舊國標車管理規定進行了廣泛意見徵集。

據瞭解,目前,南寧市區的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量已經多達240萬輛,平均不到2個人就擁有1輛電動自行車,且以日均註冊1700輛的速度在增加!!

而新國標的出臺,意味著90%以上的南寧市在用電動自行車,不符合標準!

至於明明是標準放寬了但為什麼不符合標準,小編也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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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南寧政府還是非常人性化,對這些不符合標準的超標車設立了過渡期。

超標車管理設立過渡期

據南寧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消息,《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即將進入市人大常委會三審階段。咱們已經買的符合舊國標、但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超標車)如何管理?它們還能開多久?是這次條例立法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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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可滑動閱讀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註冊登記、道路通行、停放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職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和銷售、維修服務等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行道上電動自行車的停放管理;(五)消防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行業協會】 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指導、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第七條【強制認證】 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第八條【銷售義務】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承諾其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已納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銷售未經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換貨。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發票,並在發票中載明其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品牌、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以及電動自行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編號。第九條【維修要求】 維修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使用質量檢驗合格、符合相應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零配件;(二)維修或者更換的電動機,應當符合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三)維修或者更換的蓄電池,應當符合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電壓。第十條【維修禁止性規定】 禁止對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二)改動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三)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四)改動蓄電池容量或者電壓,外接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五)安裝傘架、車篷或者駕駛室;(六)擅自噴塗、安裝、使用特種車輛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標誌燈具;(七)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加裝行為。第十一條【蓄電池回收與處置】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者應當承擔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責任,提供廢舊蓄電池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並將廢舊蓄電池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的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廢舊蓄電池以舊充新進行銷售。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隨意丟棄。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二條【鼓勵回收】 鼓勵電動自行車和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者和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補貼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和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 註冊登記第十三條【註冊登記】 電動自行車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臨時通行。第十四條【登記辦理】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的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註冊登記,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電動自行車行駛證電子信息,經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認證後,與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五條【信息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時,應當登記下列信息:(一)車輛所有人信息;(二)車輛的外觀、銘牌、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等信息;(三)號牌和行駛證信息。第十六條【不予註冊登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一)購車發票或者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被塗改或者與車輛信息不符; (二)購車發票未載明車輛的品牌、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以及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編號;(三)車輛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四)電動自行車的銘牌、整車編碼或者電動機編碼有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者有增加墊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第十七條 【特定行業統一標識】從事快遞、外賣以及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等特定行業應當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併區別於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並將其粘貼或噴塗在車身明顯的位置。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制定。第十八條【轉移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雙方身份證明、車輛及其號牌、行駛證,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第十九條【變更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電動機或者車架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車輛及其號牌、行駛證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第二十條【註銷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遺失、滅失、因質量原因退車的或者過渡期屆滿,車輛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第二十一條【報廢車輛處置】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自願報廢其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及時將報廢車輛交售給回收機構處置,不得隨意丟棄。第二十二條【牌證補換】 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補領或者換領車輛號牌、行駛證前,電動自行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第二十三條【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管理】禁止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方案一:本條例施行前已註冊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自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滿七年後,不得上道路行駛。方案二:本條例施行前已註冊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取得正式號牌的電動自行車,自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滿七年後,不得上道路行駛;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自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滿六年後,不得上道路行駛。第二十四條【牌證禁止性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已經註銷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五條【通行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週歲並掌握電動自行車性能和駕駛技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和下列規定:(一)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二)隨車攜帶行駛證;(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在人行道上通行的,應當推行,不得騎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可以騎行,但應當注意避讓行人;(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經過時,停車讓行;(五)利用人行橫道通過路口、路段時,主動避讓行人;(六)轉彎時,應當開啟轉向燈,沒有轉向燈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轉彎;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霾、雨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裝置。第二十六條【駕駛禁止性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故意遮擋、汙損車輛號牌;(二)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三)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規定;(四)逆向行駛或者超速行駛;(五)實施互相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六)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電動自行車;(七)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八)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九)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以及吸菸、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十)向道路上拋灑物品;(十一)駕駛改變車輛結構、尺寸和主要技術參數或者安裝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裝置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十二)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二十七條【佩戴安全頭盔】 過渡期內駕駛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第二十八條【載人規定】 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人。乘坐人應當正向騎坐,不得有使用傘具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第二十九條【載物規定】 在電動自行車踏板上裝載貨物的,不能影響正常的腳踏騎行。第三十條【安全措施】 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加裝定位裝置。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
第五章 停放、充電與消防安全第三十一條【停放場所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鎮規劃。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三十二條【停放場所建設規範】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等,應當配建、增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有條件的應當提供充電等配套設施。第三十三條【停放規範】 電動自行車在停車場和依法劃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時,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停放。停放區域有停車方向指示的,應當按停車方向指示停放。第三十四條【停放場所建設要求】 適當提高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機動車停車場的面積比例。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充電等配套設施。城中村應當結合實際劃定符合安全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集中的停放區域和臨時充電點。第三十五條【室內充電安全】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在室內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第三十六條【經營管理者安全責任】 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管理者、充電設施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制度和措施保障用電安全,設置專用插座,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並做好專人日常維護、巡查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第三十七條【停放、充電安全】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建築內的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二)在沒有防火隔牆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三)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四)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五)使用老化、破損的蓄電池、充電器、插座;(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及單位管理責任】 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並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消防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條【銷售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未按要求在發票中載明電動自行車相關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改裝電動自行車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按每輛車處一千元罰款。第四十二條【違反統一標識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特定行業未使用電動自行車統一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罰款。第四十三條【牌證涉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已經註銷的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第四十四條【違法駕駛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上道路行駛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上道路行駛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經過時,未停車讓行的;(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利用人行橫道通過路口、路段時,未主動避讓行人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故意遮擋、汙損車輛號牌的;(七)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逆向或者超速行駛的;(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八項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時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的。第四十五條【駕駛改裝車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一項規定,駕駛改變車輛結構、尺寸和主要技術參數或者安裝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裝置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車輛,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五十元罰款;駕駛人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電動自行車。改裝後達到國家機動車運行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按照法律、法規關於駕駛拼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規定進行處置。第四十六條【未佩戴安全頭盔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第四十七條【過渡期滿後駕駛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過渡期滿後繼續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第四十八條【違反乘坐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乘車人未按規定乘坐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元罰款。第四十九條【違法停放、充電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在建築內的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的;(二)在沒有防火隔牆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亂接充電線路的;(四)使用老化、破損的蓄電池、充電器、插座的。第五十條【誠信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管理:(一)駕駛非法拼裝、改裝或者過渡期滿後仍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二)三次以上有闖紅燈、逆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第五十一條【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一)不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的;(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予以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的;(三)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的;(四)不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在登記過程中的非法中介服務行為的;(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投訴不予處理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二條 【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關於超標車過渡期問題,目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考慮了兩個新方案方案一超標車過渡期設置為從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滿7年後,不得上路行駛。該方案基本照顧到了所有車輛有7年的使用期,體現公平原則。方案二該方案區分對待正式牌和臨時牌的電動自行車。取得正式牌號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為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滿7年後,不得上路行駛;臨時牌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為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滿6年後,不得上路行駛。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3年,南寧市就已針對超出舊國標的電車,施行發放臨時號牌(有效期4年)措施。目前,此類車已超出有效期限,本就屬於淘汰禁止上路的範疇。“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草案徵求意見稿對臨時號牌的超標車設置的過渡期,為自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滿6年。也就是說,根據方案二,明年底臨時牌車將全部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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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葛路某小區內,地下停車場停放的電動車。
兩個方案,你想選哪個?上述關於超標車過渡期的兩個方案,你覺得哪個更好?設置過渡期的期限多長為合理?關於電動車的管理,你還有什麼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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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南寧市人大法制委將對《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舉行
立法聽證會

找群眾參與會議聽證是件好事,但是虛是實咱就不得而知了。

3億電動車用戶都是草根,700家電動車企業老闆也沒啥高學歷,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一個蓬勃發展的民族工業存在的合理性,請不要以階層固化的眼光來看待電動車行業!請給人民群眾低端但卻涉及幸福的出行一個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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