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將按月結算,“月薪制”2019年全覆蓋,能實現麼

近期,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在各行各業引起關注。

《行動計劃》提出,以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為重點,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用3年左右時間,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實現被欠薪農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爭到2020年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

為了實現以上目標,《行動計劃》制定了10項具體措施: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完善工資支付監控機制、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作用、加大對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開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傳、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大招是,在工程建築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按月結算,到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蓋

農民工工資將按月結算,“月薪制”2019年全覆蓋,能實現麼

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蓋,讓農民工看到根治欠薪頑疾的希望。當然,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不是發文件、定規劃那麼簡單,還需要主管部門強有力的監管,需要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駕護航。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法》也對工資按月支付再次予以強調。建築業農民工無疑應被納入“按月足額支付工資”這一剛性範疇。道理明明白白,為何現實中卻成了例外?

根據人民日報最近的一篇評論,有關機構曾對建築企業做過調研,“用工特殊性”是其拒絕“月薪制”的主要理由。在多數行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並付薪;勞務派遣人員雖然不直接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但有勞務派遣公司統一管理。建築領域則不同,普遍採用“包工頭式用工”,導致建築企業作為用工主體,通過層層轉包和勞務分包,將原本應承擔的按月支付薪酬、簽訂勞動合同等法定責任,最終“轉嫁”到一些不規範的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身上,進而“架空”《勞動法》中關於工資支付的種種規定。在此鏈條上,業主、開發商、承建商、分包商、勞務公司、大包工頭、小包工頭、帶班之間,又存在著複雜的利益關係,常常是一層欠一層,於是拖欠工程款與拖欠農民工工資交織在一起,便成了一筆“糊塗賬”。

農民工工資將按月結算,“月薪制”2019年全覆蓋,能實現麼

喜領工資

欠薪原因林林總總,但建築業之所以成為重災區,跟其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大有關係。相當一部分工程建築行業的農民工,不是按月領取工資,而是等到年底或者工程完工時由僱傭方集中支付,有的每月能領到很少一點生活費,有的只是“包吃住”。這種集中支付的方式增加了欠薪風險,也使討薪變得格外艱難。

“明白理”遇到“糊塗賬”,但不管這筆賬多麼盤根錯節,有多少歷史原因,甚至已是“既成事實”“行業潛規則”,都不應成為“明白理”讓步的緣由。

一來,“既成事實”不等於就是合理的。主管部門早就明文要求建立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讓農民工主要由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基本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這一規定未能很好落實是非常遺憾的,但不能反過來以此作為延續“包工頭式用工”的藉口。

二來,建築企業“月薪制”已在部分城市嘗試推廣,不僅欠薪現象大為減少,也沒有影響到建築工程的用工需求和正常施工。

這就說明建築領域實行“月薪制”完全可行。最重要的是,法律賦予農民工“按勞取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有“依法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基本義務,無論什麼樣的行業、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這涉及法律的尊嚴、制度的公信力,不容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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