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聯維權故事之——不肖兒騙賣母親房產,耄耋老太追討百萬房款

進入耄耋之年,本應過著含飴弄孫、頤養天年的舒心日子,可是耄耋之年的吳老太卻被迫寒心打起了官司,要狀告自己的不肖兒。

今年86歲的吳老太膝下三子,老大今年整六十,老二也是五十有八,老三是吳老太33歲的時候才生的,三個兒子中,老大和老二都是本分人,而老三則是家裡的異類,沒有一份正經工作,一輩子游手好閒,還曾犯事進去過幾年。喪偶的吳老太一直單獨居住,和老二共同居住於同一小區,日常生活起居由次子鄭建華照顧,吳老太本來平靜、祥和的晚年生活於2014年2月被打破。

2014年2月份,一向對吳老太不管不問的老三突然良心發現似的,將吳老太接到其住所共同居住生活,這讓吳老太有點意外,懷疑這三兒子真的是良心發現還是另有所圖。果不其然,吳老太一住到老三家,老三就攛掇著老太太賣房子,2014年6月份,在老三的獨自陪同下,吳老太通過中介公司將自己的個人住房出售,然而317萬的售房款卻沒有落在吳老太的口袋,而是由老三領回家後據為己有。自拿到售房款後,老三與吳老太的關係就開始惡化,老三拒絕與吳老太共同生活,並將吳老太的身份證、戶口頁、醫保卡、銀行存摺、養老卡及部分現金和生活用品扣留,從存摺中支取了吳老太的存款,致使吳老太沒有固定住所,生活困難。

吳老太的生活突然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整天以淚洗面,只能暫住在老二家中,後又轉到老大家居住,由老大和老二共同照顧吳老太的日常生活起居和醫療。無奈,吳老太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波三折的訴訟】

接受吳老太的委託後,代理律師會見了她,老人行動不便,只能坐在輪椅上,聽力不是很好,但思維清晰,能夠正常表達。代理律師詳細瞭解了老三陪同吳老太售房的各種手續及銀行流水明細,以及證件等情況,根據法律規定,應確定返還原物和不當得利兩個法律程序主張權利,代理律師起草了訴訟文書並指導家屬立即補辦戶口頁和身份證,並掛失銀行卡折。

【沒有身份證,法院立案有困難】

因為沒有身份證,法院拒絕為吳老太立案,而補辦身份證又需要一個過程,經過和法院和轄區派出所的溝通,最終派出所出具了吳老太的戶籍頁,依據該戶籍頁,法院才對吳老太訴請的返還售房款317萬的訴訟作出立案的決定,而對吳老太訴請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則要求另案起訴,經與審理返還售房款的法官溝通,希望能一併解決。

【合併訴訟,老三要求答辯期,庭審延期】

因涉及到返還原物的問題,在開庭審理中,法院同意吳老太變更訴訟請求,將老三扣留吳老太的證件和物品追加到本次訴訟中,這一訴訟請求的變更對本案沒有實質影響,但老三要求答辯期,導致案件的延期審理。

【庭審衝突,老三要求訴訟行為能力鑑定,庭審再延期】

再次開庭,老三提出其母親吳老太無訴訟行為能力,要求對吳老太有無訴訟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對老三的這一無理要求,吳老太的家屬無比氣憤,老三還與坐在旁聽席上的家屬發生肢體衝突,致使案件再次休庭。

【再次開庭,老三狡辯售房款項交由吳老太】

吳老太的訴訟行為能力意見書終於有了結果,結論是吳老太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法庭恢復了本案的審理。

在庭審中,老三承認是在與吳老太共同生活期間,全程陪同吳老太辦理售房的合同簽訂,每筆款項的支取,且帶回共同居住的住所內的事實,但辯稱該款項已由吳老太全部帶回浙江的老家中,自己沒有佔有任何售房款。

代理律師據理力爭:提出老三支取了每筆款項,但沒有證據證明將售房款交付吳老太或由吳老太管理控制。

而且,從吳老太提供的銀行明細等證據可以看出,在每筆售房款打入吳老太的賬戶後,隨即以現金方式從銀行櫃檯全部取走,不符合交易的正常習慣,如吳老太需要動用資金,完全可以通過轉賬方式進行交易,老三以現金方式取走每筆款項是故意規避資金流向的證據,以達到其非法佔有的目的。

再者,吳老太作為八十六歲高齡的老年人,未購置房產或有其他其他大額消費。僅日常生活或普通醫療,在很短的時間內不可能有高達317萬元的鉅額消費, 317萬元鉅款如果由吳老太花費不符合常理。

最後,吳老太作為八十六歲高齡的老年人,其判斷能力和行為能力相對減弱,老三作為和吳老太共同居住生活的唯一親屬,對吳老太及317萬元鉅款負有照顧、保管的義務,現老三聲稱“不知情”,也不能說明317萬元鉅款的去向,與常理相悖,不能證明且其沒有非法佔有原告317萬元的事實。

【法院判決】

本案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2016年4月19日,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老三返還吳老太售房款317萬元。

【本案證據裁判的啟示】

發生在親屬間的糾紛,往往取證非常困難,本案就較具有典型意義,兒子陪同母親售房,母親完成了所有的售房手續,款項也是打到母親的賬戶或者簽字收款,每筆取款也均有母親的簽字,從證據上很難證明兒子侵佔了母親的售房款,但法院從普通情理上進行判斷,一個耄耋老人317萬元的鉅款怎會不翼而飛?綜合老三參與整個售房過程的行為,最終認定了老三侵佔售房款的事實,該案在證據裁量上適用了經驗法則,沒有苛刻要求母親承擔售房款被侵佔的舉證責任,體現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生命力,不失為一份好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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