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權力?(沒有什麼新東西好說了,再重溫一下)

什麼是權力?(沒有什麼新東西好說了,再重溫一下)

什麼是權力?權力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強制好像沒說清楚)

在人類社會領域中,權力的根源在於對行為的許可,或者說判斷那種行為可以或者違規(當然主動模式就是自己對自己的行為已經加上了許可),授權或者管轄權就是一種主動模式。

權力體現在對行為的許可或者授權 有權力做什麼可以說是給自己的行為授權 皇帝 權貴肆意妄為(有權)行為默認擁有特權或者無限權力 授權的職責權力 國會授予總統的權力 官員的職權 授權對某種行為具有管轄權 這也是職權的一種 都是授權的 最高法院具有終極權力就是判斷行為的合規則還是不合規則 無論政府 還是法人 這種終極權力是一種高於政府意志的東西的體現

政府行為的權威、正當等等在於踐行了某種高於政府本身運行規則或者政府層面 比如我們引用的德沃金的話,當糾紛衝突發生的時候,政府怎麼判定合法非法,不是以政府的意志為轉移(也許可以) ,我們看到的是條文(以文字記載這樣判定的理由,我們看到的是以條文作為判定,看不到是以理由形成的這一個條文),其實質某種高於政府意志的東西在現實中展現。

權力典型結構就是科層制權力金字塔結構,這是一個最高權力向下一級權力機構授權,這一層級的權力機構再向下一級的權力部門或者權力階層授權……這就是權力金字塔。

政府組織,公司組織的權力架構都是類似科層制的權力金字塔,這個來源就是最高權力,政府的最高權力是代議制機構,現在代理人民管理國家的代議制機構(主權),過去就是君主。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君王的權力某種程度上可以看做來源土地,臣子宣誓效忠服從於君王,君王分一部分權力或者財富進行交換,類似於一種非明文的契約。

公司組織,最高權力的來源就更是以所有權為根源,現在公司最高權力也分化了,董事會相當於最高權力。

“權力”在某種程度上指影響或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在這個權力金字塔是行的。

我們為什麼服從權力,權威呢,我們為什麼會接受服從命令?

《法律、立法與自由》:

除了那種因征服而創建的政治單位以外,人們之所以服從權力機構,並不是因為他們想使它為所欲為,而是因為他們相信一些人會按照某些共同的正義觀念行事。顯而易見,並不是先有一個社會,爾後這個社會再為它自己制定規則;相反,正是共同規則的存在,才使得那些類似一盤散沙的小群體結合起來並組成了社會。

服從的規則與秩序(當然也有服從更高的層級東西的顯示)

權力是社會秩序必不可少一部分 服從權力要看各種情況下權力的服從 秩序 權威 不想和人關係不好 職責(上司教給的任務) 不想給自己添麻煩

好的是服從於規則與秩序 權威 不是很好的是隻是單純的服從於有權力的人。(這個沒說清楚,有空再寫)

德沃金《法律帝國》:

“正當理由問題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也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挑戰的基礎。”

無論什麼政治制度 希望達到的目的是 良好透明的國家治理即法治 完全正當的理由塑造的社會不現實 正當的界定不同的國家 現實情況都有不同的分歧 理由問題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法官制定法和立法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最重的是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挑戰的基礎。 政府以理由獲得獲得授權 這個理由也會限制政府的權力能夠延伸到多遠 以及政府一個有爭議的行為可能收到挑戰的基礎

所有的法律或者行為會涉及到的司法解釋,只不過很多立法都已經闡釋了其本身的理由或者說制定這部法律所想要達到的目的或者功能,很多時候就是以正常秩序(防阻破壞秩序)為基礎,不會干擾我們的生活以及社會秩序,繼而我們很多時候也不會去質疑其司法性。

立一部法律,是為了達到某種功能,就如同監管市場不是為了監管而監管,是為了達到某種市場效果。

立法總有對各種發生情況考慮不到的可能。

法院絕大多數的時候不是在處理某種行為在某種情況下的合法或者非法,而是圍繞著這個行為被告是不是做了(各種證據主要是證明被告這個行為做過)。

法院很少處理立法沒有考慮到的情況或者立法的法律不是合適的(大陸法系一般遇到不是合適的,也不會推翻,英美法系可以推翻)。(所有的判斷依據“德沃金的正當理由”)

人只有行為能夠產生現實的變化,那麼對人的行為進行約束就能夠達到維護秩序地目的了,所以在人類社會的演進之中,有些形態的組織機構來維護社會秩序管理一定區域是任何社會秩序都必需的,它是每個社會秩序的基本特徵。(政府壟斷了把規則變成法律的權力,同時也具有了維護法律的強制力,強制是人人都可以做,人對人的強制基本上都視為非法,可能出了正當防衛)

那麼在一定的狀態前提下,什麼行為是非法,什麼行為是合法,對人的行動劃出了一條邊界,就具有了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權力的基礎有一部分是所有權的問題的延伸,產權所有並不是一個大問題,無論產權歸誰所有,都需要一個問題——權力(使用權、經營權、管理權等等)之下的行為問題,行為是否符合規則、道德、文化等等,甚至是否涉及到強制、違法。

不受約束的建立在產權上的權力和行為,導致了工人和資本家的矛盾劇烈衝突。

經濟學家加爾佈雷思指出——權力始終歸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所有者佔有,就是一個所有權的權力延伸。

說了權力,再說一下權利吧,權利或者說人權是怎麼來的。

兩種看法,社會契約論,我們和政府簽訂契約,授予政府管理國家的權力,政府確保我們受到人權的保護;但是呢,如果政府不保護我們的人權,人權是不是就不存在呢?當然人權依然存在,不過呢,人權獲得保護的可能性就很低了,就想我們沒有認識到這種知識一樣,這種知識依然存在,這就是天賦人權的來源。

有一項權利得以保障,就有一項自由得以保障,人的自由是權利在保護,我們中國人的權利也是靠寫在紙上的條文在保障,所以說我們中國人已經有了很高很多的自由。

權力與權利這兩個詞的混用

這兩個詞,在我們的詞語中竟然是一個音,而且都有“權”字,這導致一個現象——權利與權力我們很多人都區分不開來(有權作為簡寫到底是有權利還是有權力很多的時候我也分不清楚),其他的語言可能這兩個詞語是不同的詞,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這個兩個詞語在其他語言中可能很早就區分開來了,就有了一個效果,很清楚的知道權力與權利的區分。

我們可能就不清楚,用權利的時候用“權力”,用權力也可能用“權利”。

最好的話——權利和權力這個“權利”的權不用這個“權”,包括“權益”的權也不用這個“權”。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3、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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