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經申請執行了,為啥還沒幫我拿到錢?”
“法官,你們不是說用兩到三年時間解決執行難,我的案件都4、5年了,為什麼還沒執行到位?”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可以順利拿到錢
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
依然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
就被認為是工作不力
無法執行到位,我們也倍感無奈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
是因為很多人混淆了兩個關鍵的概念:
“執行難”是指判決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的說,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執行不能”的案件類型
司法實踐中,“執行不能”案件客觀存在,著實讓執行幹警無計可施,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
1
無保險兜底,交通肇事後無力賠償的交通肇事類。
2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查無財產,勝訴卻拿不到錢的高息借貸類。
3
“殭屍企業”無力賠償的經營風險類。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措施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還佔有一定的比例,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終結執行,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辦法處理。
執行難
案例一:
劉某和張某因小事發生口角,張某用拳頭用力擊打劉某,致劉某重傷二級,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調解,經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七萬餘元。判決生效後,張某未履行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調查,被執行人張某尚在服刑期間,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案暫時無法執行到位,這就是執行難。
執行不能
案例二:
郭某駕駛摩托車將李某撞成植物人,法院判決郭某賠償四十餘萬元。執行中經調查,郭某系普通農民,無固定經濟來源,妻子常年患病不能工作,且家中上有兩老,下有兩小,家長經濟十分困難,除了農村一破舊住房外,無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對郭某採取拘留措施後,其仍未履行義務。
因無履行能力,案件陷入執行不能。法官說法
在執行過程中,很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執行人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心存僥倖通過各種手段想盡各種辦法規避法院的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權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是對抗法律、破壞法律秩序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活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不應存有僥倖心理,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執行幹警不是萬能的,
很多時候,
他們早出晚歸,
東奔西走,
竭盡全力地查控、追索,
一場忙碌最後只是證明了這個案子屬於“執行不能 ”。
一直以來,我們的執行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執行力度也受到當事人的廣泛讚譽。對於“執行不能”案件,執行幹警們從來沒有放棄過,每過一段時間,他們就會再查一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車輛、房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廣大群眾獲知相關線索可以積極向法院提供,發動全社會力量,擰成一股繩合理破解“執行難”。
司法是維護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而執行則是實現公正的“最後一公里”。
面對執行路上的各種困難,
執行幹警們不怕苦、不怕累,
哪怕付出再多的汗水!
也會認真對待每一起執行案件,
但也有“無能為力”的時候。
希望當事人能夠理性對待,
多一分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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