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诞节发个“鳌拜”贺卡也会侵犯原著版权?

听说,昨天你们都在等一位红帽子白胡子的老爷爷……


圣诞节发个“鳌拜”贺卡也会侵犯原著版权?


圣诞节发个“鳌拜”贺卡也会侵犯原著版权?

近日,周星驰经典电影里“鳌拜”(其实是《九品芝麻官》里的“雷豹”)的表情包和圣诞贺卡猝不及防地火了:

红彤彤的三角形帽子,雪白的络腮胡——俨然是一位中国版的圣诞老人!

“雷豹”严肃的表情与圣诞节的氛围形成强烈反差萌,一时间刷屏微信票圈。

圣诞节发个“鳌拜”贺卡也会侵犯原著版权?

这位才是“All Buy”

不过作为具有高(shen)度(du)职(zhi)业(ye)敏感(bing)的知产人,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饰演“雷豹”的演员是香港著名演员徐锦江,把他扮演的角色制作成圣诞贺卡使用,是否侵犯原著《九品芝麻官》的版权,还是说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演员徐锦江的肖像权?一时间大家议论纷纷。

事实上,这个问题和今年3月二审结案的某公司在微博中使用 “葛优躺”表情包被法院判决侵权的案件性质相同。

使用“雷豹”贺卡到底会不会构成侵权,且看下文分解: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我国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也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怎么认定侵犯肖像权?”,我们来了解一下。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1.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3.下列情况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事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使用剧照的风险审查

剧照既包含着演员的肖像权,又包含着肖像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亦称版权)。由于两种权利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征、权利限制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是制片方还是第三方对剧照的使用都应当报以谨慎的态度

某些行为可能不会侵犯剧照的著作权,但侵犯演员肖像权。如,未经许可在企业服务推广的文章中使用演员剧照,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适当引用”,但是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某些行为可能不侵犯肖像权,但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擅自使用《开国大典》中某位国家领导人角色形象的剧照,不会构成肖像权侵权,但是侵犯了该剧照的著作权。

作为著作权人,如制片方/出品方,在使用剧照时不能超出与影视作品有关的范围而作其他商业用途。如果著作权人超出与影视作品有关的业务范围而作其他商业用途,则应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作为公司企业,在使用剧照时更应当从著作权和肖像权两个角度进行审查,避免侵权风险。

人物剧照与演员本人的真实肖像达到重合的状态,进而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能够完全辨认出演员本人的形象,则可以认定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为演员肖像作品的一种。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将剧照中的人物以面目模糊的卡通人物后再行使用,又是否侵权呢?(如下图)

圣诞节发个“鳌拜”贺卡也会侵犯原著版权?

这个问题就留给大家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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