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酒駕遇上碰瓷 妥協不能“免災”

蹲守在飯店、酒吧、美食廣場等地,尋找喝過酒的人,等其駕車離開時,伺機制造交通事故,並要求高額修理費私了。當年大媽車前倒訛你一把,如今酒駕遇上碰瓷詐你一次,這是近來碰瓷作案的套路手法。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駕甚至醉駕的危害已經通過各種普法宣傳深入人心,名人高曉松就是醉駕入刑的第一人,在當時引起廣泛關注,其誠懇認罪的“酒令智昏,以我為戒”更是深入人心。酒駕,輕則處以罰款、扣分、暫扣駕照,重則可能處以拘留;而醉駕更會被判刑。

酒駕司機正是基於對處罰的畏懼,抱著僥倖心理,在破財免災的思維下,才選擇向碰瓷者低頭。酒駕違法,吃定啞巴虧,這就是碰瓷團伙大張“黑吃黑”之口的原因。

然而,酒駕司機的妥協不僅不利於“免災”,反而助長了碰瓷這種違法行為。酒駕司機在付完“修理費”後,還可能掉進被敲詐的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妥協讓違法犯罪的成本進一步降低,助長了碰瓷者的囂張氣焰,最終可能導致犯罪並愈演愈烈。

酒駕碰瓷並非個案,筆者搜索“酒駕+碰瓷”關鍵詞發現,近年來,針對酒駕司機的碰瓷作案,各地已有多起。如碰瓷團伙蹲守跟蹤飲酒司機,“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後敲詐勒索錢財。還有的通過代駕方式,尋找藉口提前結束代駕服務,夥同他人制造事故。更有甚者,故意引誘他人喝酒開車,然後趁機下手。但無論用哪種方式,碰瓷都是不可否認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相比於酒駕,碰瓷的性質更為惡劣。因為它依附於酒駕,並以此可能衍生為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這不僅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還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是不容忽視,也不能容忍的社會毒瘤。

目前,針對“人肉碰瓷”這類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車輛之間發生的事故,法律也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對於因碰瓷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碰瓷一方還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造成嚴重危害的,甚至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碰瓷者以報警為要挾,索要高出正常多倍的修理費等行為,還涉嫌詐騙或敲詐勒索犯罪。

當然,酒駕司機也不能免責,但比起妥協碰瓷,司機更應該分清小利和大害,直面自身錯誤,及時報警,協助警方打擊碰瓷行為,由縱容違法犯罪向打擊違法犯罪轉變。當酒駕遇上碰瓷時,最有效的不給違法者留下可乘之機的方法,還是“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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