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告光明牛奶侵權案,二審推翻一審判定

12月14日上午,上海知產法院就上訴人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以下簡稱光明公司)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原告,以下簡稱美食達人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另一原審被告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萬元。

85℃告光明牛奶侵權案,二審推翻一審判定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在先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關產品上標註“85℃”不屬於正當使用,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標識的侵權行為,侵犯了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易買得公司從光明公司進貨後實施對外銷售,兩者的行為均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判決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光明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一審判決後,光明公司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光明公司認為其在涉案牛奶包裝盒上標註“85℃”字樣屬於描述性使用,表達的是涉案產品使用的殺菌溫度,不構成商標意義上使用,沒有侵犯美食達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將構成溫度標準表達方式的“85℃”的各元素適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後,客觀上增強了該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註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範圍。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並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

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仍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上海知產法院

85℃告光明牛奶侵權案,二審推翻一審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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