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臺!曲靖農村明年起再也不能隨便蓋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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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農村住房建設和管理,促進農村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改善村(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日前,曲靖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曲靖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新規出臺!曲靖農村明年起再也不能隨便蓋房子了!

以下是文件全文

及辦法(條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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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釋義】本條是關於制定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長期以來,鄉村規劃管理是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一是各縣(市、區)的做法不統一;二是機構不健全,機制不統一;三是管理力量不足,管理盲區大;四是鄉村規劃建設水平低,風貌不統一,特色缺失,亟需一部統一的規範性文件規範鄉村建設規劃管理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是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基本法,《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作為雲南省地方性法規,對違反規劃行為的處置程序作了細化規定,本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和經驗性總結,細化了3部法律法規較為原則性的規定,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全面規範了鄉村規劃建設管理許可的條件、依據、主體、程序、時限、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

第二條 【釋義】本條是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依據《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城市、鎮(含縣城)、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切建設行為,統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這一規定統一了全市各地的不同做法,在城市、鎮(含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行為,不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許可證。第二款規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規劃區範圍內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行為,應當同時遵守有關特殊規定。 鄉鎮企業,係指在鄉、鎮、村莊內的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的各類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包括垃圾收集處理、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公廁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公務設施。

第三條 【釋義】本條是關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基本原則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3項基本原則。一是規劃先行、合理佈局、保護環境、節約用地、規範建設的原則;二是保護和建設並重,體現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原則;三是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範、規定的原則。 本條規定的“地方標準、規範、規定”,包括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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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釋義】本條是關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書及其附件、附圖中應當載明的內容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包含的內容均沒有作出詳細規定。本條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製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格式內容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村﹝2014﹞21號)的規定,分為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條【釋義】本條是關於各級有關部門和責任主體職責權限的規定。

第一款,市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全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履行監督指導職能。 第二款,依據《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三款、第四款,依據《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明確了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許可職責,結合綜合行政執法的做法,明確了縣級城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劃實施監管和違法行為處理職責。 第五款,有關部門職能部門和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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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釋義】本條是關於規劃許可機關維護鄉村風貌特色的兩項義務的規定。

規劃許可機關應當方便申請人,提供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地方特色設計方案供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選用。為推廣全市統一制定的《特色民居方案》,體現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統一建築風貌特色,方便農村居民建房需要,保障建築安全,應當提供設計標準圖。對使用特色民居方案的,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以提高農村居民使用《特色民居方案》和通用圖集的積極性,減少推廣阻力。獎勵標準和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第七條【釋義】本條是關於村(居)民建設住房和配套房屋設施申請條件的規定。

細化了《雲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規定了村(居)民建設住房和配套建(構)築物的申請條件。申請主體為村(居)民戶,禁止以個人名義申請建設。本條規定必須以戶為申請主體,按照公安部門戶籍管理具備分戶條件、可以形成一戶。 在鄉規劃區、村莊規劃區範圍內,除了住房,還有大量的生產性用房和其他生活性設施,如沼氣池、烤煙房、蠶房、養殖房等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均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具體申請條件作了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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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釋義】本條是關於村(居)民建房申報材料和申請程序的規定。

根據《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雲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規定了村(居)民戶申請建設住房和配套建(構)築物的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針對符合申報條件而村(居)委會不予申報的情況,第二款規定了救濟渠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直接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許可申請。

第九條【釋義】本條是關於集中統一建設住房和配套建(構)築物的申請材料的規定。

本條根據《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結合《雲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細化了集體統建房屋應當提交的具體材料和程序,規定集中統一建設行為應當符合統一規劃的要求,應當先行規劃選址,符合環境保護和地質安全要求。

第十條【釋義】本條是關於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應當提交申請材料的規定。

根據第三項規定,企業建設具有其特殊性,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材料;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不作統一規定,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是否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材料。根據四項規定,應當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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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釋義】本條是關於受理和審查上報時限的規定。

本條根據《行政許可法》和《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申請受理和審查時限義務。

第十二條【釋義】本條是關於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的審查義務和審查內容的規定。

核發許可證前,發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踏勘,進行現場調查,提出具體要求,保護村落風貌,禁止侵佔道路等公共用地。

第十三條【釋義】本條是關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期限和不予許可的告知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受理申請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在20日內核發。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和原因,並告知權利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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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釋義】本條是關於不予許可驗線、開工建設和規劃核實的具體情形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和《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十條規定,細化了不可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實施影響和禁止擅自改變土地原用途的情形。本條規定的情形,是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並且屬不可改正的行為類型。如果在許可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如果在規劃實施階段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驗線,不準開工建設。如果在驗線後的實施階段擅自改變規劃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規劃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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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釋義】本條是關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與土地審批手續的關係和佔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主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以上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必須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作為前置條件之一。佔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辦理了土地手續後,方可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釋義】本條是關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的規定。

本條規定與《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相銜接。

第十七條【釋義】本條是關於規劃驗線的規定。

規劃驗線是規劃落地實施的第一步驟,由規劃許可發證機關牽頭,相關部門參加,按照許可內容進行現場核實,依法監督、指導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據經審批的規劃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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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釋義】本條是關於規劃核實制度的規定。

有關規定與《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相銜接。《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通知,對違法建築不得辦理房屋登記、變更等手續,不得出具相關證明。違法狀態消除後,經當事人申請,違法建築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核實,並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取消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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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村【釋義】本條是關於村(居)民委員會對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現勸阻義務和專管員制度的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是履行屬地責任的第一人,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規定村委會的發現勸阻義務,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規定。《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條、《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七條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曲發〔2016〕41號)規定了規劃管理專管員制度。為保障規劃專管員制度落到實處,必須解決經費瓶頸問題,僅依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難於落到實處,因此規定了三級財政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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