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中泰红牛案,事态或将有新进展

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官方通告,通告涉及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的相关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正是中国红牛与泰国红牛利益分歧方的相关案件,即严彬控制下华彬集团"中国红牛"与许鑫雄家族控制下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泰国红牛"两方。一时间,中泰红牛之争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其实,红牛案各权利主张方之间司法博弈在地方法院早已受理,有些案件受理时间已经达到两年之久。媒体在报道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红牛案"时,大多数媒体使用了"提审"(提级审理)一词,但在该法庭官方网站,其公告题目是《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为此,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公务部门联系电话的接听者表示不太了解情况,建议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宣传部门。此后记者尝试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宣传部门未果,遂通过该法庭官网公布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名单,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万猛取得了联系,万猛听了记者介绍情况,表示自己作为专家不方便接受采访,但表示国际商事法庭一般会在公告开头明确表明受案依据。通过查阅国际商事法庭官网,其公告列明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正式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

据悉,中国红牛相关方一直积极寻求各类"红牛案"集中审判,以避免各类碎片化、割裂化的裁判结果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中国红牛相关方之所以积极努力寻求相关"红牛案"集中处理,一是信任中国的司法公正,二则是对自身掌握的相关证据有充足的信心。华彬集团控制下的"中国红牛"方表示,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泰国红牛"方作为"中国红牛"的股东方,未能保护其相关利益,反而做出了侵犯"中国红牛"方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泰国红牛"方曾向中国走私泰国红牛产品多达5亿多罐,并在合营期限未满前,签名向市场监管机构提出合营到期警示,以冲击中国红牛市场。此外,泰国天丝还曾在海南设厂,强制中国红牛购买海南工厂不符合中国食品监管标准要求的产品等。

北京外国语大学王文华教授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红牛案"中任何关联案件都会撬动国际国内各方权利主张者神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商事法庭发布公告使用"受理"一词,可能因为是商事法庭接的第一批案件,由法庭直接发布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专门术语更为妥当,同时,不使用"提审",也可以避免案件受到更多公众判意的影响,国际商事法庭实质上的提审,也反映了红牛案各权利主张方之间司法博弈正在升级,引起了司法机构的特殊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中泰红牛案,事态或将有新进展

中国红牛法务总裁张磊表示,中国红牛绝不跨越任何司法界限寻求解决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国家司法机构的决定采取应对。张磊出示的《中国红牛关于泰国红牛产品走私的材料汇编》展示了"泰国红牛"方曾涉及向中国走私泰国红牛的证据。其中一份文件编号为"2006年第18号"的文件显示:原"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举报线索……发现存在一些旅客每日多次出入口岸、携带食品入境销售的现象,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入境销售情况尤为严重"。在另一份标号为"2006年第45号"的文件里,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泰国产'红牛饮料'"。以及"旅客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只能作为该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带2罐,超出限额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销毁处理"。

张磊表示,在斥巨资培育中国大陆的运动饮料市场以后,中国红牛在生产、经营方面投入多达54亿元,其中广宣投入7.6亿元以培育市场,一直到2004年实现局部盈利,2005年实现全国除广西、新疆等地的全面盈利,泰国红牛见中国运动饮料市场一经成熟,泰方就开始向中国市场大量走私泰国红牛,因此极大地打击了"中国红牛"产品。"中国红牛"在向国家监管部门投诉后,监管部门一开始警告"仅限过境居民携带一箱",但是效果非常不理想,最后国家监管机构被迫直接禁止。毫无疑问,中泰红牛双方关系的恶化,泰方向中国市场大量走私红牛一事难脱干系。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中泰红牛案,事态或将有新进展

在张磊出示的材料中,两份文件落款时间一份为2006年2月17日,一份为2006年3月24日。在中国红牛向原国家质检总局的投诉材料中,包括了图片和视频,在材料中中国红牛以图片和视频作为证据,以某海关8时至24时开关时间为单位,算出平均每天通关约2500-3000人,每人携带1.5箱计,每分钟通关多达60余箱,由此计算一年通关约525600箱,此种销售量使得中国红牛每年损失约7.5686亿元人民币。

在一份名为《关于提请关注红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事宜的请示》的文件显示,泰国红牛方确实曾在在合营期未满之前向相关市场监管机构出示材料,表明不再续期,由此冲击中国大陆市场。该文件的报文单位是北京某食品检验中心,有泰国天丝的盖章,以及泰语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记者向张磊求证是否知情,张磊仅表示"这是一个长期的谋划,中国红牛合营期限是2018年9月,从来没见过股东这么长线布局危害公司利益的,这显然表明泰国天丝实际只是名义股东,将中国红牛实际一直视为敌对产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友详表示,"作为股东提前3年实施不利于公司的实际行为,涉嫌严重危害公司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红牛一直主张"50年协议"文本。华彬集团董事长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周昱邈,出示了由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或经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称的公司(下称"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四方签订的协议文本,该协议显示: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中国红牛(原条款使用"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中国红牛(原条款使用"丙方")和泰国天丝(原条款使用"丁方")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后续条款也约定,"丙方同意十五年内每年向丁方支付销售额百分之三的提成费,按月支付。"该协议也规定,"丁方为保证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不能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只为丙方生产红牛饮料产品,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可以为其它公司生产其它饮料"。关于协议有效期,记者看到协议书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中泰红牛案,事态或将有新进展

张磊解释说,因为当时各投资方约定,只有中国红牛具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在协议中的四方中,中国红牛一直是扮演着积极谋求红牛饮料的角色,中国红牛建立时,泰国天丝并未实际出资,只是名义股东。周昱邈表示,在中国市场已被中国红牛培养成熟的前提下,"泰国红牛"试图清算已对价支付完提成费、仅向泰国天丝购买香料的中国红牛,重新建立一家新的红牛产品公司。据悉,"泰国红牛"已授权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不久将推出一款与中国红牛金色罐装包装极其相似的运动饮料,该产品仅将"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变为了"红牛R安奈吉饮料"。

周昱邈表示,中国红牛建立时,泰国天丝并未实际出资,只是名义股东,而泰红牛在严彬出让1%股份作为许书标先生去世安慰其遗孀之前,无论公司还是股权,都由严彬实际控制。在出让1%股权后,许鑫雄承诺绝不介入中国红牛事务后,严彬才将泰红牛相关法定要件交付给许鑫雄家族。

在查询泰红牛相关登记信息后发现,严彬之女严丹骅,现在仍然是泰红牛第一个人大股东,严彬家族在泰红牛持股达49%。周昱邈出示的几份材料中,泰国天丝所持中国红牛相关股份,系由严彬通过一家香港公司转移实缴。

中国社会科学院商法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表示,依据当时的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投资方、商品要素提供方、实际商品生产方对产品专有生产权、销售权、商品要素、合营年限进行了授权性约定,基于政策变迁频繁,因此当时投资风险是比较大的,真正的投资方一方面要寻求通道企业,还要进行实质投入,并全面承担风险,只有获得专有生产权,以及较长经营时间,才可以有稳定的经营心理。因此可以理解一方面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才是红牛饮料惟一合法生产和销售方,同时约定合营50年作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内容看显然泰国天丝理解这种情形,因此并未把合资生产方当作真正参股公司,因此使用了"提成费"一词,也就是说,对价支付完"提成费",商品生产方已经完成了主要对价义务。可能是后期经营获益超出了双方想象,在主要控制人发生变化后,导致了新的利益主张。

"许书标先生去世前,尽管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因强制购买海南工厂产品、走私等有争执,但还在可控范围,但许书标先生去世后,新的继承人与某国际著名投行一位姓颜的新加坡人士获得一致:在中国市场已被中国红牛培养成熟的前提下,试图清算已对价支付完提成费、仅向泰国天丝购买香料的中国红牛,重新建立一家新的红牛产品公司。"周昱邈表示。

目前看的确存在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工商查询发现,注册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2704单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曾在美国高盛私人财富管理部工作的颜勇毅(GAN YONG AIK),泰国天丝业已授权该公司生产一款名为"红牛安奈吉"的饮料,而且根据流出的产品照片,该款红牛与中国红牛金色罐装的包装极其相似,仅将产品下排的品名由"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变为了"红牛R安奈吉饮料"。

王文华教授表示,合作双方诉诸司法,意味着利益纷争阶段内不可调和,但对于具体商事案件,一方并不能因为另一方市场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要求提审。由于中泰红牛案涉及面甚广,在国际商事法庭未开庭受理的情况下,谁是谁非仍然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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