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一)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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