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強搶方向盤等行為將有法規制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12月23日下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針對旅客霸座、強搶方向盤、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惡劣行為,客運合同章作出立法規制。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代表憲法和法律委,向大會作《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說,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不少新問題,如不時發生旅客霸座、強搶方向盤、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惡劣行為;因承運人履行安全運輸義務不到位導致時常發生安全事故,以及承運人通過收取高額掛失補辦費的名義變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損害旅客合法權益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對這些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建議針對性規制霸座、強搶方向盤等行為”是社會公眾較為集中的意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初審後,草案在9月5日至11月3日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共收到公眾意見437986條。其中,有關客運合同方面的公眾意見較為集中。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了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明確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明確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確運輸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並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明確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履行告知和提醒義務,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各方面普遍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類合同,建議針對物業服務合同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對草案的規定作進一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出修改:

明確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或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明確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此外,為了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防範金融風險,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建議草案將借款合同區分為金融貸款合同和民間借貸合同,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民間借貸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涉及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社會信用體系和經濟政策等諸多問題。對借款合同是否區分、如何規定,需作進一步調研論證。(謝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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