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哥”於海明終於可以回家,這是他個人幸事,也是所有人之幸

“反殺哥”於海明終於可以回家,這是他個人幸事,也是所有人之幸

每一個曾經受到過黑惡勢力欺負的個體都會感受到其中的溫暖,而在未來,勇於同壞人惡人作抗爭的個體也將從這些言詞中汲取力量。法律是好人的後盾,而不是惡人們的。

冰川思想庫特約撰稿 | 宋偉鋒

江蘇崑山“白衣騎車男”於海明終於能夠回家了,在他遭遇那場無妄之災的第五天。

在這幾天裡,無數善良的民眾都在為之聲援,有人表示願意捐錢,也有人願意免費幫他辯護。

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因於海明反擊而死的“龍哥”劉海龍則淪為了人們嘴裡的談資,他那些劣跡斑班的過往也被“人肉”出來,在網上廣為流傳。

幾乎沒有多少人同情龍哥,即使他已經離開了人世。

“反殺哥”於海明終於可以回家,這是他個人幸事,也是所有人之幸

▲劉海龍(圖/網絡)

公眾的情緒在持續地發酵,人們都在等待著崑山司法機關的最後結論。雖然絕大部分輿論傾向於同情於海明的境遇,但鑑於司法機關以往從嚴認定“正當防衛”的司法實踐,公眾對於於海明能否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前景,其實並不那麼看好。

在私下裡,我的許多律師朋友給出來的推測大多數也是認為,司法機關可能認定於海明防衛過當,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

他們之所以會得出上述結論,是因為從現場的視頻看,於海明有過持續追砍死者的行為。無論如何,這個案子從結果上來講,於海明都是“殺了人”。

2018年9月1日下午,崑山市公安局、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幾乎同時通報了關於此案的處理結果,指出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反殺哥”於海明終於可以回家,這是他個人幸事,也是所有人之幸

▲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的通報(圖/網絡)

按照以往的慣例,公檢機關對影響如此廣泛的案件一定會慎之又慎、斟酌再斟酌,所以在這個週六誰也沒有料到公檢機關的結論會來得如此之快、如此出人意表。

要知道法律規定的時間是有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後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公安機關最長可有七日之久的期限來審查,但這一次崑山市的公檢機關卻把日期提前了,就衝這一點,也應該給他們點贊!

崑山市公安局在《警方通報》裡公佈了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的案件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的事實、偵查機關對於案件的定性及理由,最後還回應了公眾對於黑惡勢力、寶馬車等情況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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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公安發佈的警情通報

公安機關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由於崑山檢察院已經提前介入此案的偵查活動,通報簡明扼要,就是認可了公安機關的做法。

當然,隨著案件細節的披露,之前有些人認為防衛過當的理由就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因為防衛過當的立足點就在於有些人認為在龍哥逃跑之後防衛人還繼續追擊並殺人,此時防衛者的行為在主觀意圖上發生了轉化,從防衛滑向了故意殺人。

但是,警方查明,導致龍哥死亡的致命傷是發生在兩人爭搶刀的那短暫的幾秒中,此時於海明肯定是在正當防衛的。於海明在搶到地上的刀後在短短的七秒中捅刺和砍擊五次,第一刀導致劉海龍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龍哥的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於海明追擊龍哥的那兩刀是沒有砍中。

在我看來,龍哥向車邊跑去,難保他的車內沒有其他的攻擊性武器。於海明在自己的生命威脅沒有解除之前,繼續追擊也是正當防衛的應有之義,總不能傻傻地等人家再殺回來吧!於海明在車內搜尋並控制龍哥手機的行為也表明,他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找人回來報復。

這些細節行為都能夠表明於海明的行為均是防衛性的,如果不是龍哥自己把暴力升級的話,老實人怎麼可能會有殺人的念頭?無論換成誰,碰到龍哥這樣看起來像是在道上混的人那是躲都躲不及啊!

當然,司法機關的通報如果就案論案,那麼對於中國的法治進程的意義是有限的。但是,“檢察日報”微信公眾號刊登的檢察院對於此案的權威解讀,則把這一個個案鮮明地打上了歷史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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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殺哥”於海明終於可以回家,這是他個人幸事,也是所有人之幸

▲“檢察日報"微信公號的權威解讀(圖/網絡)

在這篇權威解讀裡,檢察機關旗幟鮮明地寫道:“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

檢察機關還說,“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於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這是多麼鏗鏘有力、溫暖人心的聲音啊!這就是司法判例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的力量!

每一個曾經受到過黑惡勢力欺負的個體都會感受到其中的溫暖,而在未來,勇於同壞人惡人作抗爭的個體也將從這些言詞中汲取力量。法律是好人的後盾,而不是惡人們的。

的確,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而一旦防衛造成了被防衛者傷亡的情況下,防衛者往往面臨著國家機關的事後追責,往往是流血又流淚。正當防衛制度沒有很好地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得到運用,既捆住了好人的手腳,同時也助長了壞人的囂張氣焰,無限防衛權條款的長期休眠更是為人所詬病。

萬事開頭難!從此案始,今後也必會有越來越多司法人員敢於支持防衛人的正當防衛權利,讓公民自己保護好自己!

2018年9月1日,於海明終於可以回家了。這是既是他個人的幸事,也是千千萬萬個如他一樣的普通人的幸事,同時也是國之幸事。

“反殺哥”於海明終於可以回家,這是他個人幸事,也是所有人之幸

▲於海明

正義沒有缺席,於海明反殺劉海龍正當防衛案必將作為一個經典案例載入中國法治發展的史冊。

最後,讓我們記錄一下幾個正當防衛案例的足跡——

2009年,湖北恩施鄧玉嬌案:被判定防衛過當,有罪,免罰。

2016年,山東聊城於歡案:被判定防衛過當,有罪,有期徒刑5年。

2018年,江蘇崑山於海明案:正當防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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