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證”將進入自查自糾階段,哪些操作屬於“掛證”?

11月2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發文,對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

其中,明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為自查自糾階段,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單位應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是否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自查。存在相關問題的人員、單位,應及時辦理註銷等手續。在自查自糾期間,對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那麼,哪些操作屬於“掛證”?

1、證在原單位,後離職,新單位不要證書,證書沒有轉出,社保已轉出;

2、離開原單位,原單位扣著證不給轉出,新單位在交社保;

3、證書信息及個人資料洩露,被中介賣給某一公司非法使用 ;

4、擁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證書,分別在兩家單位;

5、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取證書掛靠項目或資質;

6、跨省:A省生活,並讓A省B單位代繳社保,然後證書註冊在C省D單位,D單位也在當地幫忙繳納社保;

7、同省:A單位掛證、上社保,本人在B單位上班。

專項整治內容和目標

對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全面排查,嚴肅查處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專業)資格(註冊)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專項整治,推動建立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監管長效機制。

通知原文:http://www.233.com/jzs1/zixun/dagang/201811/27115130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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