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總是不保護好人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甚至都發出過一種抱怨,這種抱怨總結起來就是,法律不保護好人云雲,甚至扯到外國如何如何……

持有這種觀念的人不僅普通人裡有,甚至法律從業者裡也有不少,比如我們律師隊伍裡就有一些人,從來不是基於案情為當事人分析勝敗的風險,而是為了承攬收費大包大攬,一遇到敗訴就找各種理由,比如給當事人灌輸中國法律如何如何、法官被對方買通云云。

對於“法律保不保護好人”這個問題,我們先放一邊,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外國的法律並不一定比中國的更保護好人。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了解一點中國法制史的人都知道,我們現在的法律體系並非土生土長,而是完全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是舶來品。

我們土生土長的法律體系原本是中華法系,但是鴉片戰爭之後,西方列強憑藉武力在中國攫取了各種特權,其中就包括領事裁判權,或說治外法權。

後經談判,西方列強提出“若中國律例與東西各國改為一律”,可以放棄領事裁判權。

為取消西方各國的領事裁判權,清末開始修法,制定和頒佈了諸如《公司律》、《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典章,開啟了中國法律全面西化的大門。

為什麼法律總是不保護好人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

歷經清末、民國,一直到現在,最終形成了我們目前的法律體系——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它實際上卻與西方資本主義大陸法系一脈相承。

因此,我國的法律在理論和規則上是與西方(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接軌的,甚至在一些具體的規定上,外國的法律並不一定就比中國的更合乎我們的人倫情理。

也就是說,外國的月亮並不比中國圓。

下面,再回到“法律保不保護好人”的問題上。

首先,好人是一個模糊不清的道德概念,而非精確的法律概念。

什麼是好人,好到什麼程度才算好人?

做好事的人才是好人,還是隻要不做壞事就是好人?

在一個角度上考慮是好人的人,站在另一個角度考慮他可能就是壞人。

所以,法律無法也不能對人性的好壞進行判斷和評價!

而我們這裡所說的“好人”,其實大多數時候是人們基於立場的不同,出於對在地位上處於弱勢、道德上看似良善、結果上獲得敗訴一方的同情,又或者基於自己及身邊人即是訴訟當局者的身份,出於將遭受的敗訴結果歸因於自己之外的不可控因素的心理衝動,主觀上願意將之推定為道德上的“好人”,使其在受到法律消極評價的情況下,獲得道德上的積極認可。

其次,法律並不是不保護“好人”,而是保護有證據的人,“好人”有證據一樣能獲得法律的保護。

比如,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於對方的家暴或出軌行為,除了單純的陳述,拿不出任何有效證據,法律自然無法判斷該等陳述的真偽;但是如果能拿出相應的證據,法院一樣會依照法律考慮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在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時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

又如,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出借人主張借款利息但拿不出任何能證明有利息約定的證據,或者借款人主張歸還了借款但拿不出任何能證明歸還的證據,自然不能的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如果出借人能拿出寫有利息的借條,借款人能拿出出借人收到還款的收條,法律又怎會不予以支持和認可。

那麼,為什麼法律這麼重視證據?

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承襲了與西方一樣的法律理念,對人性的基本假設是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自利的。

也就是說為了利益,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

如果對於原告的所有陳述一律採信,那麼任何一個案件的原告都會提出非分的請求;如果對於被告的所有抗辯一律採信,那麼原告的一切請求都會被無情駁回。

人心叵測,人言自然不能盡信,所以法律只能相信證據,並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

因此可以說,法庭不是一個講話的地方,而是一個講證據的地方。

至於會讓很多人產生“法律不保護好人”的想法,其實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移植的基於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產生的法律制度,與小農經濟時期形成的本土文化相沖突的原因。

農耕文明時期的家族式強關係網絡下,所有人都處在一個鄉土熟人社會之中,一個人的品行如何周圍人都一清二楚,很多人甚至一生都沒有離開過他所生活的村莊,因為一旦離開他的村莊、他的氏族,這個人將無法立足生存,遠較現代嚴苛的戶籍制度等種種因素,都會對一個人的言行舉止形成強有力地約束,也形成了我們相信口頭約定、相信善惡有報的社會文化。

但我們現在所處的社會,城市化程度越來越高,人口的流動範圍越來越廣也越來越迅速,原來在鄉土熟人社會的那種家族式的強關係網絡正在崩解,取而代之的是現代城市中隨時變動的同事、朋友式弱關係網絡,違反口頭約定、作出虛假陳述的代價越來越低,尤其還能因此獲得利益的時候,自然會有越來越多的人爭相效仿,而那些還固守原有道德信念的人,便會在與這些人打交道的過程中落於劣勢。

為什麼法律總是不保護好人


劣幣驅逐良幣

在這種變革過渡期,社會文化的調整顯然不會有法律制度的調整那麼迅速,尤其法律制度調整不是立基於本土社會文化土壤,而是在完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理念的情況下,二者的磨合將會更為艱難和漫長。

因此,我們的大部分普通民眾還沒有形成現行法律體系下的證據意識,還在秉持著舊的文化心理和道德觀念指導其行為處事,也就出現了一些所謂的“法律不保護好人”的現象和觀念。

而這些舊的文化心理和道德觀念,在新的法律理念到達他們的頭腦之前,還將會不斷口口相傳、代代相傳。

而這,也說明了我們的普法工作,有多麼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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