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总是不保护好人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甚至都发出过一种抱怨,这种抱怨总结起来就是,法律不保护好人云云,甚至扯到外国如何如何……

持有这种观念的人不仅普通人里有,甚至法律从业者里也有不少,比如我们律师队伍里就有一些人,从来不是基于案情为当事人分析胜败的风险,而是为了承揽收费大包大揽,一遇到败诉就找各种理由,比如给当事人灌输中国法律如何如何、法官被对方买通云云。

对于“法律保不保护好人”这个问题,我们先放一边,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外国的法律并不一定比中国的更保护好人。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了解一点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并非土生土长,而是完全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是舶来品。

我们土生土长的法律体系原本是中华法系,但是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凭借武力在中国攫取了各种特权,其中就包括领事裁判权,或说治外法权。

后经谈判,西方列强提出“若中国律例与东西各国改为一律”,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为取消西方各国的领事裁判权,清末开始修法,制定和颁布了诸如《公司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典章,开启了中国法律全面西化的大门。

为什么法律总是不保护好人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

历经清末、民国,一直到现在,最终形成了我们目前的法律体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它实际上却与西方资本主义大陆法系一脉相承。

因此,我国的法律在理论和规则上是与西方(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接轨的,甚至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外国的法律并不一定就比中国的更合乎我们的人伦情理。

也就是说,外国的月亮并不比中国圆。

下面,再回到“法律保不保护好人”的问题上。

首先,好人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道德概念,而非精确的法律概念。

什么是好人,好到什么程度才算好人?

做好事的人才是好人,还是只要不做坏事就是好人?

在一个角度上考虑是好人的人,站在另一个角度考虑他可能就是坏人。

所以,法律无法也不能对人性的好坏进行判断和评价!

而我们这里所说的“好人”,其实大多数时候是人们基于立场的不同,出于对在地位上处于弱势、道德上看似良善、结果上获得败诉一方的同情,又或者基于自己及身边人即是诉讼当局者的身份,出于将遭受的败诉结果归因于自己之外的不可控因素的心理冲动,主观上愿意将之推定为道德上的“好人”,使其在受到法律消极评价的情况下,获得道德上的积极认可。

其次,法律并不是不保护“好人”,而是保护有证据的人,“好人”有证据一样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比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家暴或出轨行为,除了单纯的陈述,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法律自然无法判断该等陈述的真伪;但是如果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法院一样会依照法律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在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又如,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但拿不出任何能证明有利息约定的证据,或者借款人主张归还了借款但拿不出任何能证明归还的证据,自然不能的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如果出借人能拿出写有利息的借条,借款人能拿出出借人收到还款的收条,法律又怎会不予以支持和认可。

那么,为什么法律这么重视证据?

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承袭了与西方一样的法律理念,对人性的基本假设是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自利的。

也就是说为了利益,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如果对于原告的所有陈述一律采信,那么任何一个案件的原告都会提出非分的请求;如果对于被告的所有抗辩一律采信,那么原告的一切请求都会被无情驳回。

人心叵测,人言自然不能尽信,所以法律只能相信证据,并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因此可以说,法庭不是一个讲话的地方,而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

至于会让很多人产生“法律不保护好人”的想法,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移植的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法律制度,与小农经济时期形成的本土文化相冲突的原因。

农耕文明时期的家族式强关系网络下,所有人都处在一个乡土熟人社会之中,一个人的品行如何周围人都一清二楚,很多人甚至一生都没有离开过他所生活的村庄,因为一旦离开他的村庄、他的氏族,这个人将无法立足生存,远较现代严苛的户籍制度等种种因素,都会对一个人的言行举止形成强有力地约束,也形成了我们相信口头约定、相信善恶有报的社会文化。

但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口的流动范围越来越广也越来越迅速,原来在乡土熟人社会的那种家族式的强关系网络正在崩解,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城市中随时变动的同事、朋友式弱关系网络,违反口头约定、作出虚假陈述的代价越来越低,尤其还能因此获得利益的时候,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争相效仿,而那些还固守原有道德信念的人,便会在与这些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落于劣势。

为什么法律总是不保护好人


劣币驱逐良币

在这种变革过渡期,社会文化的调整显然不会有法律制度的调整那么迅速,尤其法律制度调整不是立基于本土社会文化土壤,而是在完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理念的情况下,二者的磨合将会更为艰难和漫长。

因此,我们的大部分普通民众还没有形成现行法律体系下的证据意识,还在秉持着旧的文化心理和道德观念指导其行为处事,也就出现了一些所谓的“法律不保护好人”的现象和观念。

而这些旧的文化心理和道德观念,在新的法律理念到达他们的头脑之前,还将会不断口口相传、代代相传。

而这,也说明了我们的普法工作,有多么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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