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期>「權威發佈」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學文受賄、國有公司失職罪一案今日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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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下午,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學文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案,在蕪湖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學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6.08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學文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由於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遭受特別重大損失6713.2845萬元,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學文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李學文雖在偵查階段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對李學文不予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學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二、違法所得六十六萬零八百七十元(含贓物)予以追繳。

李學文當庭表示上訴。

<第158期>「權威發佈」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學文受賄、國有公司失職罪一案今日一審宣判

文 劉文峰 圖 楊春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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