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號發工資和15號發工資的企業區別有多大?答案來了……


5號發工資和15號發工資的企業區別有多大?答案來了……

作為工薪一族,發工資的日子,是我們脫貧致富的好日子,也是還款之日,特別是對我們這些月光族來說,更是迫不及待(花唄借唄、信用卡、房租、水費、話費、電費...統統等著我們)

民間一直有種說法,發薪日是公司生態的一個縮影,甚至從這裡面,可以看出一家公司的好壞。

發薪日期大致歸為三類,分別為每個月的:10號之前、10~15號之間、15號之後。

不同時間段對應不同企業,那麼發薪日不同,公司有何不同呢?咱們一起往下看看吧!

10號之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

10~15號: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制度比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

15號之後: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1

10號之前發工資

大都是高大上的好公司


一般來說,每月5號至10號之間就發工資的這些公司,大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或國企,這類企業規模比較大,福利待遇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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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僅是高薪,過節福利、加班補助、高溫費、帶薪年假、年終獎啥的,也基本都會有。還有一點就是,如果遇到發薪日與節假日、休息日衝突,多數企業會提前發放。

這類企業一般各方面都實力雄厚,多數人擠破頭想進,所以不需要靠押工資的形式來留住人!

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有錢,任性!


2

10-15號發工資

多為制度較為健全的公司


一般這個時間發薪的公司,雖然可能沒有第一類公司那麼大規模,但也差不到哪兒去。

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較好、制度比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至於雙休、節假日和一些福利啥的一般也不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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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日後發工資

一般的中小型企業居多


一般15號以後發工資的,多數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穩住員工,用工資圈住員工,畢竟押了大半個月工資呢,想要離職走人,還是得掂量掂量!

相對而言,這類企業員工穩定性較差、流動頻繁,企業主只好出此下策。

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有些小企業常年沒有,固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甚至不會付加班費和安排調休,更別說什麼五險一金之類的社會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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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不能一棒子打死,也有一些情況特殊的公司原本就是月末發錢!你覺得這個說法靠譜嗎?

我們一起來看看網友是怎麼說的吧!


01

贊 成 派

@佳人不足兮:某國企,10號準時發,遇到週末就提前到週五發哈哈!

@TianMi田蜜:我們公司20號發,就是為了多押點工資,怕員工走了,我們公司一共7個人!

@小莉莉:我覺得這個還是有點道理的,身邊的朋友很多都是15號發工資,待遇什麼的也還好,主要是能按時發工資。

02

反 對 派

@小柯:私營企業,每月15號發本月的工資!

@路人ABCD甲乙丙丁:我們每個月哪天是最後一天就哪天發,發的還是上個月的。說出來,你可能不信,我們是大企業……

@龍爺觀曰:省屬國企,從8號到10號到12號到18號,一年也是比一年厲害了。

03

扎 心 派

@萬陽:哪天發工資,不重要。重要的是發放及時,足額就是好公司!

@心雨衝咖啡:我也是5號發工資。不過是發上上個月的工資……

@aijiahou1968:我們老闆哪天高興哪天發,但問題是他往往是每天都不高興!


對於這個問題,有部分人覺得準,也有部分人覺得不準。對此有人做了一個小調查,調查結果是:


10號之前發工資的:

約佔總人數的45%,大多都是10號發工資,其中兩人所在企業規模較小,其餘均為大型企業。

10-15號發工資的:約佔總人數的40%,大多都是15號發工資,所在公司大小規模都有。

15號之後發工資的:約佔總人數的15%,樣本較小,同樣大小規模都有。


其實,在小編看來,幾號發工資並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好壞,但大家應該知道,經常拖欠工資的公司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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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員工的我們是靠工資吃飯的,如果不能按時領到工資,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其工資。

這裡又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給企業工作: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給個人工作:

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4

除了拖欠工資,

以下違扣工資的情況,

也是我們應該知道的

● 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例如: 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 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 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以上拖欠或違扣工資的情況,你們都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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