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培訓貸” 大學生維權為何這麼難?

前不久,江蘇有媒體報道稱,200多名大學畢業生前往江蘇南京某科技公司求職,在與公司簽訂協議後,被告知需交高額培訓費。一個月後,學生沒拿到公司承諾的高薪,還稀裡糊塗辦了“培訓貸”,每人欠下兩萬餘元貸款。目前,涉事學生報警,警方已介入調查。

南京警方相關人士表示,他們到現場時,還有學生正在培訓上課,後來從涉事公司財務筆記本電腦蒐集到相關證據,受害學生有200餘人。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大部分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已到案,正在組織進行訊問。

日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多方聯繫到其中一位受害者高同學。多次溝通聯繫後,高同學表示不願再接受媒體採訪。他表示,之前有多家媒體報道之後,事情依然沒有得到解決,警方的辦案進度也沒有太大進展。“我覺得我的錢是要不回來了”。

他的朋友圈簽名也許能反映他心態上的變化,“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他說,目前,他只想靜下心來,儘快尋找新工作,“在找到新工作之前,我不願意再回應處理這件事了。”

儘管受害者群體很龐大,但記者發現,真正能成功維權的學生卻並沒有多少。南京一名大專畢業生告訴記者,“找工作時心急如焚,籤的合同都沒有保存下來,真正發現被騙了,啥證據都沒有了。”所以,她最後也沒有報警,只能選擇吃“悶虧”。

另一名受害者表示,對方公司很龐大,“我們很難與他們抗衡”。他擔心維權後被打擊報復,選擇“培訓貸”後,公司獲取了他的所有個人信息,“家庭住址什麼的,他們都掌握。”

儘管如此,他們還是希望媒體能曝光這種騙局,不希望有像他們這樣的受害者出現。

蠟筆分期App是多位受害者進行網絡貸款的平臺,該App是北京沐嶼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一款教育分期的手機軟件。

記者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有12條關於該公司的訴訟信息,都是關於“培訓貸”,有9個案件在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1起在北京海淀法院審理,還有兩起由天津和平區法院審理。記者梳理發現,12名受害者都是年輕人,他們的年齡在23~26歲之間,有4人24歲,2人23歲。

儘管如此,各地法院對“培訓貸”案件的審理裁定結果卻不盡相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6日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起訴稱,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招聘JAVA開發人員為名,於2016年7月邀請原告等人參加面試。隨後,該公司通知原告通過面試,但卻以原告沒有工作經驗為由,提出對原告進行試用期培訓,培訓費19800元以貸款形式支付,並承諾若原告通過公司考核則立即辦理轉正,同時提供不低於7000元的月薪;若原告考核不合格則被辭退,貸款由該公司償還。

裁定書還顯示,為牟取利益,原告公司與沒有金融資質的沐嶼公司惡意串通,誘導原告在互聯網貸款平臺上申請貸款,向原告套取諮詢服務費、管理費以及培訓費用。從原告參加培訓至今,北京某科技公司既沒有給原告轉正,也沒有按照約定代原告還貸款。原告認為,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沐嶼公司欺騙原告簽訂借款等協議,屬於欺詐和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借款協議無效以及償還相關費用。

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處理,駁回原告起訴。

而就在今年1月和3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兩起“培訓貸”案件。

該院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均訴稱,被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私自以原告名義辦理培訓貸款“蠟筆分期”App,貸款金額為19800元,連本帶息共計25070元。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兩起案件最終認定,被告返還原告相應實訓費用。

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樊國民律師認為,這種以招聘為由,以推薦高薪工作為誘餌,讓求職者交納高額培訓費的行為存在著一定欺騙性,而讓求職者通過分期貸的形式交納培訓費,則屬於以招聘為形式、以騙取培訓費和放貸業務收取相關費用為目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危害後果嚴重的話則可能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樊國民認為,並不存在“入職就要交費培訓”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按照勞動法實施條例,“專業技能培訓”應由企業先行支付培訓費用。

樊國民說,求職者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選擇報警或者向消費者協會及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或者以訴訟方式來維權。

在民事法律層面上,求職者可以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通過起訴主張撤銷培訓協議,要求返還培訓費。

在行政管理層面上,2017年6月,中國銀監會、教育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出臺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培訓機構監管,依法查處“黑中介”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培訓業務等各類侵害就業權益的違法行為,杜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培訓、求職、職業指導等名義,捆綁推薦信貸服務。

樊國民認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管,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護好求職者的權利,讓各種“培訓貸”無處遁形。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李超見習記者朱彩雲實習生武娜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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