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术、势结合的管理效能

法家管理思想中,法、术、势三部分思想是既有相对独立的作用同时又有机融合的,在实际运用中,往往都是综合使用的。对法家思想的这一特点,我们要正确认识。

关于法,上一篇文章已经阐述过了。 法家所说的术,指的是应用法律、制度进行行政管理的技术、手段、途径、措施等,内容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即所谓刑名之术、察奸之术等。

《韩非子·定法》: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意思是,术就是根据才能授予官职,根据名位职责督责工作效果,掌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能力。这是最高领导者必须掌握的。

《韩非子·二柄》: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意思是,英明的君主用来引导控制下属的,就是两个关键手段。这两个关键手段就是“刑”和“德”。杀戮就是“刑”,奖赏就是“德”。

从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到,在法家看来,术是一个组织的最高领导人要熟练掌握的管理技能,目的是为了使组织顺畅运行。

有了管理技术、手段、途径、措施后,对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地执法、行政,法家也有详细阐述。

《韩非子·二柄》: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意思是,君主要禁止奸邪,就要审察刑名是否相符。所谓刑名,就是言论和事实。作为臣子陈述意见,君主根据他的意见授予相应的职事,然后再根据他的职事考核他的工作情况。如果功效符合他的职事,职事符合他的意见,那么就给予奖赏。如果功效不符合他的职事,职事不符合他的意见,那么就加以惩罚。

《韩非子·奸劫弑臣》:

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意思是,圣明的君主深知是非的情况,明察治乱的实际。因此他们在治国理政时,要严明法令,颁布严格的刑罚措施,以此来杜绝社会的混乱,消除天下的祸患,使得强暴者不能欺凌弱小者,人数多的不能欺负人数少的,老人得到赡养,幼小孤独的人得到抚育,边境不受侵扰,君臣亲密和谐,父子相互养护,没有死亡被俘的忧患,这就是社会治理、政府管理的最高境界了。

要使术运作到理想境地,就必须提拔任用具有真才实学的人。

《韩非子·显学》:

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夫爵禄大而官职治,王之道也。

●意思是,因此英明君主所任用的官员,宰相一定从州部这样的基层单位提拔而来,猛将一定从普通士兵中选拔出来。如果有功必赏,那么爵位越高、俸禄越丰厚,激励作用就越大;按照等级逐级晋升,那么官职越高,他们就越是尽心尽力办事。通过高爵厚禄达到激励官员勤政履职,是称王天下的正道。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家思想家中,术尽管是领导者所掌控的管理手段和技能,但这些手段技能的实施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能实现社会正义。

法、术、势结合的管理效能

法家思想家中,申不害侧重于术,他和韩非子一样,要求君主用术时,要公平公正。《战国策》记载了这样一件事。申不害私下请求韩昭侯给自己的堂兄一个官职,韩昭侯没有答应,申不害面露怨色。

韩昭侯说:“这可是从你那里学到的治国之策啊!你常教寡人要按功劳大小授以官职等级,现在你却请求为没有建立功业的兄弟封官,我是答应你的请求而抛弃你的学说呢?还是推行你的主张而拒绝你的请求呢?”申不害连忙请罪说:“君王真是贤明君主,请您惩罚我吧!”

这个故事说明,即使是法家代表人物,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也难免被人情羁绊。

法家所说的势,指的是领导者的权势、威势、权威。 法家思想通过法、术、势手段的综合高效使用,将传统社会政府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发挥到了极致,在管理效能上,是其他各家思想都无法媲美的。

因此,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有志之士要有所作为,几乎都会本能地选择法家思想作为重要思想依据。

但法家管理思想也有着十分明显的缺陷:

第一,以君权至上为原则无法做到统筹考虑君主、大臣、民众各方利益,不能真正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

第二,法家思想严厉,难以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在传统的政治体制下,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为专制君主服务的,法与术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都只是法家思想家的理想而已。在实际情况下,由于最高领导者的权力无法得到有效制约,经常的情况是最高领导者带头破坏法律,最终导致专制独裁,引发社会各界的激烈反抗。

实施法家思想最彻底的秦国虽然统一六国,建立了秦朝,但只延续到了秦二世 就被推翻,就是法家思想这个根本的缺陷所致。

第四,法家的术分为阳术和阴术,阳术就是君主应用法律、制度考核下属,阴术就是君主使用权术驾驭下属。

非常遗憾的是,在《韩非子》中,韩非子浓墨重彩阐述的恰恰是后者,而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大行其道的也是这一套内容。法家的权术思想是以君主不 信任下属为基本前提的,因此,权术思想中充满了利用、欺诈、防 范、打压等内容,其基本色调是阴暗、无情、残酷。

这种思想即使在传统社会,也难以被主流思想接受,而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平等、社会日益开放民主、思想日益多元、价值观崇尚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今天,更是必须被彻底清除的精神垃圾。

因此,对法家思想,必须将其专制、权术的部分彻底清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对法家法、术、势思想的积极部分进行现代性转化,才可以使其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法家管理思想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启示如下:

第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对法家法、术、势思想的积极部分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

企业家的权威必须来源于企业家对员工的关爱、对社会创造的价值和超卓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不仅仅因为他是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拥有者。

第三,吸收法家的法治理念时可以同时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制度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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