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你知道嗎?

聽說過音樂著作權,文字作品著作權,好像從沒有聽過噴泉著作權!

“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你知道嗎?

西湖音樂噴泉

不久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下稱西湖管理處)就被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原因是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水景)認為西湖音樂噴泉涉嫌剽竊了青島世園會音樂噴泉的噴射效果。

法院一審判決西湖管理處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西湖管理處不服上訴。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該案因涉及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是否構成作品、屬於何種法定作品類型的法律認定,被稱為“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

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事件發生前,小編給大家捋一捋:

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天水噴泉項目的設計及噴泉編曲工作為中科水景公司於2013年完成,被評為中國十大音樂噴泉,並獲得“中國噴泉水景行業設計創新獎”。(很牛掰吧!)

西湖管理處覺得這個項目很不錯,就以杭州西湖音樂噴泉需要進行整體改造為理由,到青島實地參觀考察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天水噴泉項目,中科水景覺得自己的東西棒到要讓大家都知道,就很詳細介紹天水噴泉項目的相關情況,還給西湖管理處實地觀看了噴泉噴射演示。

“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你知道嗎?

青島世園會噴泉

看完演示後後,西湖管理處表示非常滿意該噴泉的整體效果,並拋出橄欖枝希望中科水景公司幫忙完成杭州西湖改裝工程,中科水景公司覺得自己項目被肯定了很高興的答應了這個改裝工程。

在考察期間,西湖管理處負責人還向中科水景公司索要了青島世博園天水噴泉的詳細設計圖紙及氣動水膜的設計數據、實驗視頻等詳細資料。中科水景公司還沉浸在喜悅之中,就把這些詳細資料都給了西湖管理處。(你把這麼詳細的資料都給我了,你說我是抄呢,還是抄呢,還是抄呢······)

“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你知道嗎?

隨後西湖噴泉項目根據中科水景公司提供的詳細資料有序完成,之後要找個金主爸爸來啟動這個項目,對此進行了招標,最終北京中科恆業中自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恆業)中標,兩個公司在往“作死”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樂噴泉正式改造完成並對外正式表演。這個時候中科水景公司恍然發現,西湖音樂噴泉選用的音樂曲目《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所編排出的音樂噴泉表演效果,與天水噴泉項目所創作的《傾城傾國》、《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噴射效果完全一致。(我就這樣傻傻的矇在鼓裡不自知!原來來我公司考察只是一個藉口,真正目的是要抄襲啊!)

“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你知道嗎?

青島世園會噴泉

於是中科水景公司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將西湖管理處與中科恆業公司以考察名義剽竊原告所創作的音樂噴泉編曲侵犯了原告所擁有的《傾城傾國》、《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編曲的著作權,訴至法院。

被告中科恆業公司肯定不會承認啦,對法院稱中科水景公司他又不是涉案兩個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而且我公司與西湖管理處並未使用涉案兩首音樂作品,西湖噴泉項目是公眾免費觀賞的項目,所以不構成侵權。

被告西湖管理處當然也死不承認,對法院稱中科水景公司是於2016年4月28日所登記的《水上花園》—音樂噴泉系列作品的著作權應予撤銷,登記所依據的事實錯誤,所以中科水景公司不是《水上花園》音樂噴泉作品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不同意中科水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就這樣三家公司在法院進行了一場爭辯,你說你有理,他說他有理,說不清楚了怎麼辦?

“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你知道嗎?

西湖音樂噴泉

這個時候就要由法院來主持公道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作品類型中,並無音樂噴泉作品或音樂噴泉編曲作品這種作品類別,但這種作品本身確實具有獨創性。整個音樂噴泉作品進行舞美、燈光、水型、水柱跑動等方面編輯、構思並加以展現的過程,是一個藝術創作的過程,這種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用的。

法院給出的結果就是誰先設計的就是誰的,只要是後面使用這種設計的就算侵權。不得不說雖然中科水景公司雖然傻傻的把設計告訴給別人,但關鍵時刻還是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也還是挽回了損失。這事件大致就這樣,下面就是法院針對此事件做出的判決。

法院認為,音樂噴泉作品所要保護的對象是噴泉在特定音樂配合而形成的噴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獨特視覺效果。故原告所主張的噴射表演效果屬於該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範圍。

故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中科水景公司訴中科恆業公司、西湖管理處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創作的《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作品,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

3、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一審判決,中科恆業公司、西湖管理處當然表示不服啦,於是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儘管不同於常見的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靜態的、持久固定的表達方式,但是,由於噴泉客體是由燈光、色彩、音樂、水型等多種要素共同構成的動態立體造型表達,其美輪美奐的噴射效果呈現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二被告未經許可噴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權人,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中國噴泉著作權糾紛第一案”!你知道嗎?

青島世園會噴泉

中科水景公司實際創作了涉案作品,在委託合同未對著作權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通過原被告音樂噴泉的視頻對比,二者對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相似。

在此情形下,鑑於中科恆業公司和西湖管理處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可以排除二被告獨立創作的可能。二被告未經許可噴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權人,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被告噴放涉案作品的行為系商業行為,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促進消費,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對室外藝術品的複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思TIPS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一般認為,作品的構成包括以下要件:

第一,作品是人類在相關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例如,西方經常出現的麥田怪圈,圖案複雜,但因為沒有加入人類的創造因此不能被歸類為作品。而音樂噴泉系相關設計人員的精心設計的成果,毫無疑問,屬於人類在相關領域內完成的智力成果。

第二,作品能夠以有形形式複製。作品創作完成後,就成為人類的精神財富。為使作品能夠廣泛傳播,作品往往需要被複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為,作品的可複製性是指能夠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或固定下來,供他人利用。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複製是指用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因而,作品的“可複製性”強調的是作品具有的物質形態可以供他人利用。音樂噴泉其畫面無論是動態的還是靜態的,都可以進行各種形式的複製,使得同樣的音樂噴泉可以在其他地點仿造後完全再現,或者通過攝錄設備再現。

第三,作品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具體來說,對於某種特定的思想觀念,可以使用文字、數字、音符、色彩、線條、造型、動作等方式表達,因此也就產生了文字作品、舞蹈作品、電影作品等。音樂噴泉通過個性化的連續的動態造型,實際上傳遞出一種藝術的美感,因而同樣符合此項要求。

第四,作品的構成與否不受時間限制。對於音樂噴泉構成作品,存在一種反對觀點,即認為噴泉畫面轉瞬即逝,時間太短,一旦音樂噴泉表演結束,在表演過程中形成的畫面也會隨之消失。事實上,這種觀點並不成立。這是因為,就存在時間而言,儘管音樂噴泉畫面在作品構成上具有轉瞬即逝的特徵,但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存在時間並無限制,即使5分鐘後會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構成作品。更何況,音樂噴泉的畫面變化都是人工設計也受人力控制,完全可以在不同時間和地點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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