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從2毛到2千 “打假人”舉報獎金之爭

<strong>Qnews·山東

1月2日,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通過h其官方微信通報了一起行政訴訟的審理情況,引發熱議。2017年3月,消費者賈龍(化名)在濟南某超市購買了一袋價值2.02元的麵包,發現該面包已經過期,遂以銷售過期食品為由向當地食藥監部門舉報了該超市,並申請獎勵。負責處理此事的濟南歷城區食藥監,雖認定賈龍舉報事項屬實,卻僅發放0.2元獎勵金。雙方因此發生分歧,最終對簿公堂。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該案時,認為食藥監所做獎勵適用法律規範不當,判令重新獎勵。

案件公開後,很快引發眾多關注。不少人表示,對舉報者獎勵0.2元無異於變相打壓舉報;但也有人認為,食藥監曾提出賈龍系“職業打假人”,從維護營商秩序的角度來說,確實不應對其“職業打假”行為進行高額獎勵。1月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獨家對話事件當事人賈龍,據他介紹,該案系今年9月二審結束,法院判決後不久,自己就收到了新的獎勵金,大概2000元左右。對於食藥監稱其系“職業打假人”一說,賈龍表示:“法律上並沒有打假這個標籤可以給誰貼,我可以承認我是一個維權比較多的消費者。”

<strong>事件

<strong>舉報過期麵包,僅被獎勵2毛錢

這並非賈龍遇到的唯一一次“低價”獎勵。2017年3月13日,賈龍在濟南某超市購買了一款價值2.02元的麵包,發現已經過期後,就打電話向所屬區食藥監局進行了投訴。很快,歷城區食藥監局處理了涉事超市,沒收2.02元違法所得並罰款5萬元。此後,賈龍向歷城區食藥監局提出獎勵申請,獲得2毛錢獎勵。無獨有偶,差不多相同時間,賈龍的另一起舉報經槐蔭區食藥監局證實屬實,但僅拿到3毛錢獎勵。認為如此“低價”的獎勵,不僅不能支付自己為舉報所付出的成本,也打擊了自己維權的積極性,賈龍將兩家食藥監局訴至法院。最近被公開的正是歷城區這起,不久,與槐蔭區的案子也將開庭審理。

<strong> “我光路費也不止2毛錢”

回憶起拿到2毛錢獎勵時的心情,賈龍說:“感覺很受打擊,我前前後後跑幾趟,光路費也不止2毛錢啊。”他介紹,2017年3月13日,自己向歷城區食藥監局舉報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並申請獎勵。同年9月4日,歷城食藥監局作出行政處罰,認定賈龍舉報事項屬實,並對涉事超市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2元;2、罰款5萬元。

既然超市已經被處罰,那麼自己該拿到手的獎勵肯定也沒有問題。9月25日,賈龍應歷城食藥監局通知,提交了申請舉報獎勵的相關材料。沒想到,等到10月24日,自己收到獎勵時,卻發現此次獎勵只有2毛錢。怎麼這麼少?心懷疑惑的賈龍於是向歷城食藥監局提出質疑。2017年11月10日,歷城食藥監局向其出具《獎勵情況說明》,稱賈龍舉報的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麵包案,已依法處理完畢,根據《濟南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濟南市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給予其獎勵金額0.2元。

賈龍對《獎勵情況說明》中提到的“根據《濟南市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感到不滿,在他看來,在明明已經有最新的全國適用獎勵辦法的情況下,即食藥監稽[2017]67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67號《獎勵辦法》),歷城區食藥監仍堅持用濟南地方性規範文件,適用法律錯誤。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按67號《獎勵辦法》,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重新給予自己獎勵。

<strong>食藥監稱舉報人系“職業打假”

面對起訴,歷城區食藥監首先解釋了自己所做獎勵的合法性。根據其解釋,之所以選擇《濟南市獎勵辦法》作為獎勵依據,一是因為該文件系依法發佈的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規範性文件之間並沒有效力層次之分;三是根據山東省乃至全國相關規定,均授權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考慮到目前濟南市尚未出臺新的獎勵辦法,賈龍的舉報適用《濟南市獎勵辦法》並無不妥。

除此之外,二審法庭調查結束後,歷城食藥監局還向法院提交了《關於對賈龍相關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據。其中最主要的主張就是,上訴人賈龍系“職業打假人”,存在涉嫌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行為。

<strong>二審判決重新進行獎勵

賈龍和歷城區食藥監局的官司打了很久。其中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參考《濟南市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考慮到涉案商品貨值金額僅2.02元,歷城食藥監局對賈龍獎勵0.2元並無不當,因此駁回賈龍訴訟請求。

此後,賈龍又提起上訴。9月,濟南中院二審判決該案。濟南中院認為,依據不同的規範文件,賈龍所獲得的獎勵金額從0.2元到2000元不等,差異較大。“在適用上下級部門規範性文件導致行政行為結果出現較大差異時,應遵循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被上訴人某食藥監局於2017年9月對上訴人賈某某實施獎勵時,應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判處歷城食藥監撤銷原獎勵行為,依法重新作出獎勵。該判決系終審判決,1月4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濟南中院瞭解到,判決已經生效。

<strong>解讀

<strong>職業打假VS食品監督,如何權衡

在濟南中院的二審判決中,不僅詳細介紹了該案來龍去脈,還對法官審理該案的思路進行了細緻解讀。其中提到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如何在營造營商環境、鼓勵投訴舉報和抑制‘職業打假人’之間進行取得平衡。事實上,這也是近年來困擾許多商家、消費者的問題。不少商家均反映,被“職業打假人”的敲詐勒索煩不勝煩,最終只能賠錢了事。但另一方面,層出不窮的食品藥品負面新聞,又促使大家希望食品藥品領域多一些較真的消費者,以監督企業、銷售商的經營行為。對此,濟南中院表示:“依法打假具有正當性,有利於社會健康發展,應予支持;營商企業不生產、不流通偽劣產品,‘職業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礎。”

<strong>選擇獎勵辦法應對消費者有利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賈龍因舉報食品違法行為並詳細提供了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被上訴人歷城食藥監局依法查處後應依法給予上訴人賈龍一級舉報獎勵,各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予以確認。因此,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被上訴人歷城區食藥監局對上訴人賈龍作出的獎勵行為適用法律規範是否正確。

關於如何選擇適用部門規範性文件問題,濟南中院認為,首先,應審查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地域性和有效性;其次,在上下級部門規範性文件均有效的情況下,如果下級部門規範性文件與上級部門規範性文件不一致,應優先適用上級部門規範性文件規定;第三,在優先適用上級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同時,還應遵循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原則選擇適用部門規範性文件。

濟南中院認為,行政獎勵應符合誠信原則。行政機關制定併發布的有關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既屬規範性文件,又屬政府的公開承諾,有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行為符合上述辦法的規定時,應遵循誠信原則給予承諾的行政獎勵。67號《獎勵辦法》關於獎勵數額不低於2000元的規定,應屬對舉報人的承諾,若不予兌現,有違誠信原則。

<strong>鼓勵公眾參與舉報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

此外,濟南中院還提到,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規範還應當結合社會形勢,並與相關政策相一致。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近幾年,出售過期食品、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無合法手續製售藥品等現象屢禁不止,各類負面事件更是刷新了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認知,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的信賴。因此,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勢在必行。

法院提到,為了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2003年11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發佈了《舉報製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2013年1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又印發13號《獎勵辦法》,2017年8月,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發佈67號《獎勵辦法》,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均體現了鼓勵社會公眾參與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積極性,通過社會公眾來發現並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以達到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目的。適用67號《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上訴人賈龍予以獎勵,更加契合當前的食品藥品監管政策和制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立法目的。

<strong>舉報符規定時,應給予承諾的行政獎勵

對於食藥監部門提出的獎勵可能鼓勵“職業打假人”的擔憂,濟南中院表示,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的舉報符合規定時,應遵循誠信原則給予承諾的行政獎勵;對投訴舉報行為予以行政獎勵應結合社會形勢,並與相關政策相一致,在營造營商環境、鼓勵投訴舉報和抑制‘職業打假人’之間進行兼顧和平衡。“所謂兼顧,就是在支持鼓勵企業發展的同時,必須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所謂平衡,就是在三者之間尋求一個結合點和平衡點。舉報者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經查實符合獎勵條件的,依法應當獲得獎勵,現行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獎勵辦法也並未對‘職業打假人’進行明確界定並排除。依法打假具有正當性,有利於社會健康發展,應予支持;營商企業不生產、不流通偽劣產品,‘職業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礎。”

濟南中院建議,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打假對規範食品藥品安全行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以打假的名義對食品藥品生產、銷售廠商等進行威脅、敲詐的行為擾亂了營商秩序,不具有正當性,不應予以支持。如果被上訴人某食藥監局確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賈某某在投訴舉報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可另行依法予以查處。

<strong>對話

<strong>“只獎2毛錢打擊積極性 現在兩千元已拿到 ”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濟南中院公開的相關資料中曾提到,歷城食藥監局認為賈龍(化名)是一名“職業打假人”,涉嫌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由於食藥監部門並未就上述行為予以認定或處置,訴訟過程中也沒有提出相應答辯意見或證據,濟南中院最終未採納其提交的《關於對賈龍相關情況的說明》。但不可否認的是,賈龍確實常常陷入“打假”風波。僅裁判文書網上,與其相關的民事案件就多達15頁,幾乎都是買賣合同糾紛。不過,賈龍對“職業打假人”這一標籤並不認可,他否認自己藉此獲利,“賠償或者獎勵,其實往往還不足以支付成本。”在他看來,他只是一個維權比較多的消費者。

<strong>2000元獎勵已經到手

<strong>北青報:這個案子是什麼時候二審判決的?

賈龍:2018年9月26日,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strong>北青報:剛開始知道獎勵只有2毛錢的時候,您什麼反應?

賈龍:當時第一反應是自己被刁難了,因為我為了這個事前前後後跑了好幾次呢,花的錢也不止兩毛。獎勵兩毛,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我維權的積極性。

<strong>北青報:現在是不是已經拿到新的獎金了?

賈龍:嗯,案子判了沒有多久,新的獎金就拿到手了。

<strong>北青報:方便透露下新獎金是多少錢嗎?

賈龍:2000左右,按照4%的比例給的。

<strong>北青報:您對這個結果滿意呢?

賈龍:可以理解,但談不上滿意。因為按理來說我贏了官司,食藥局就可以選擇在4%至6%的區間內對我進行獎勵,那為什麼不選擇6%?

<strong>為維權自學相關法律

<strong>北青報:我們注意到,食藥監局曾提出您是職業打假人,對此您怎麼看?

賈龍:國家法律上沒有職業打假人這個標籤,當然我也承認,我是一個維權比較多的消費者。作為公民,我有監督食品藥品安全的權利。這沒有毛病,符合國家國情,也符合法律規定。

<strong>北青報:大概是什麼時候開始關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維權?

賈龍:2012、2013年吧,當時媒體上報道比較多,社會上也開始重視食品安全。慢慢的我開始嘗試自己維權,在監督的同時,希望能夠給相關企業做出處罰,讓食品生產商、銷售商改掉自己的違法行為。

<strong>北青報:我注意到,您參與的大部分案件都沒有請代理律師,是專門學習過相關法律嗎?

賈龍:嗯,我自己不是專門學法律的,但一直很喜歡。開始維權後,有一直在翻閱相關法律書籍,也會看看案例、聽聽其他案子的庭審。

<strong>自稱這次維權成本不止2000元

<strong>北青報:現在維權,收益能覆蓋成本嗎?

賈龍:不能。打官司經常需要幾地跑,不僅需要時間成本,也需要交通、住宿等方面花費。而且打行政訴訟,贏的概率並不高。像這次這個案子,我配合職能部門調查執法,然後又舉行聽證會、提交證據、提交身份證複印件,還得錄詢問筆錄。前前後後我跑了5趟,去的對方離我住的地兒,大概有17公里。拿了2000塊錢的獎勵,花了3000塊錢的費用。仔細想想,有點不值,只是任性而已。

<strong>北青報:那您目前本職工作是什麼呢?

賈龍:我是自由職業。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於炒股、理財。

<strong>北青報:我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發現,您現在除了自己打官司以外,還曾被山東鄄城縣某村村委會推薦為一個消費者的代理人是嗎?

賈龍:嗯,那是一個老鄉。當時買了一個茶葉,不太合格,在我鼓勵下決定起訴維權。

<strong>北青報:下一步有什麼打算?

賈龍:除了歷城區這個案子外,當時我還在濟南槐蔭區成功舉報了一起食品經營違規案例,當時槐蔭區食藥監局獎勵了我3毛錢。過兩天這個案子開庭,希望法院能夠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孔令晗 實習生 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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