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2日15時30分,吉安大橋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胡某榮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超載搭乘李某華、巫某(無牌二輪摩托車系巫某所有)沿吉安大橋由東往西行駛時,摩托車後輪爆胎,車輛側翻倒地,致李某華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監控拍攝的畫面
肇事摩托車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胡某榮先行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救治。5月13日20時48分報警。
2018年6月4日,青原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當事人胡某榮事發時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駕人超員且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過錯。
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5日下達判決書,被告人胡某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某榮及車主巫某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計人民幣104萬元。
<strong>青原交警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二輪摩托車載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I)除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乘人。
(2)後座只能附載一人。
(3)後座不能附載不滿12週歲的兒童。
(4)後座載人必須面對行駛方向正面騎坐,不準側坐。
(5)乘坐二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駕駛機動車上路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需負刑事責任並且可酌情從重處罰。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還需負民事賠償責任,未滿18週歲的,則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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