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簡稱新司法解釋)橫空出世。它的亮相,雖無驚豔之處,卻也不乏亮點。先了解一下行政訴訟法的前世今生,有助於我們加深對它的瞭解。
看下圖:
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正式開始實施,只有75條。雖然主要脫胎於民事訴訟法,卻開創了中國“民告官”制度的先河,全國各地的法院有了行政庭。
1991年7月11日,為了增強行政訴訟制度的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貫徹意見)正式出臺,共115條。
這一階段的行政訴訟制度存在受案範圍過窄,訴訟程序抄襲民事訴訟較多,訴訟法及貫徹意見的內容駁雜零散等問題。
為了更貼合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律,有針對性地設計訴訟制度,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執行解釋)共98條,閃亮登場了。執行解釋不但暫時滿足了當時的行政審判需要,而且以開闊的眼光,在行政行為的內涵擴展、起訴期限制度設計、裁判類型等方面給下一步的修改完善留下了空間。
鑑於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其主要功能之一在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一舉一動,都可能引起行政機關管理模式的巨大變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多年來穩中求進,小打小鬧,不如其他訴訟制度修改的大刀闊斧,正是基於此考慮。
2014年11月,行政訴訟制度終於迎來了一次大修,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簡稱行政訴訟法(2015修正))於2015年5月1日實施。此次修法立法思路簡潔明瞭,與民事訴訟制度中相同的部分不再規定,直接以一個準用性規範解決重複問題。又結合行政強制法的出臺,對行政強制法已有規定的非訴執行部分直接刪除。這次大修,在行政協議、複議雙被告、規範性文件審查等不少問題上獨闢蹊徑,當然也產生了新的問題,主要是設計的新制度操作性嚴重欠佳。
最高院迫不得已在2015年新法實施的同時,匆匆同步出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適用解釋)。但僅僅27條,遠遠無法滿足實踐的需要,最高院行政庭被迫在《法律適用》上撰文表示,2000年的執行解釋中部分內容繼續有效,以彌補審判實務操作上的捉襟見肘。
這時發生了一個小插曲,2016年各地逐漸在探索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於是,全國人大常委為了助力這一制度的設計,於2017年7月1日又頒佈了《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將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嵌入新法第25條第四款。
由於匆匆出臺的2015年的《適用解釋》過於簡陋,部分內容還必須適用15年前的執行解釋,這就造成了新舊司法解釋無法銜接甚至衝突條款並存的局面。各地法院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如何準確適用新舊司法解釋各顯其能,造成了法律適用的嚴重不統一,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迫在眉睫!
DANG,DANG,DANG!
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今天的新司法解釋帶著重要的歷史使命揭開了蓋頭,一出臺就宣佈立即廢止了2000年的執行解釋和2015年的適用解釋,可謂一錘定音。
新司法解釋的條款達到了驚人的163條(比新行政訴訟法還多出60條),不僅合併了執行解釋和適用解釋中已經成熟的內容,還及時吸收了行政審判實務中探索出的實踐成果,在管轄異議審查、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複議雙被告、規範性文件審查等問題的操作性上,都作出了卓有建樹的貢獻。
雖然對執行解釋和適用解釋做了兼收幷蓄,但新司法解釋仍有意漏下了公益訴訟和行政協議兩部分重要的內容。
根據最高院江必新院長在發佈會的發言,最高院準備在短期內繼續出臺有關公益訴訟和行政協議案件的專門司法解釋。主要原因一方面在於新司法解釋的容量已經足夠龐大,另一方面公益訴訟的探索和行政協議案件審理規程,立法尚不夠成熟。實務中對於公益訴訟的嘗試,遠遠不像新聞報道的處處開花處處香,而行政協議案件的審理如何確定適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規範的順序,如何在合同履行和合同責任方面作出認定,目前的司法裁量尚缺乏邊界。囿於兩個專業領域的複雜性,Flag(福來閣)律師對於短期內即可出臺專門司法解釋的論調並不樂觀。
對此,Flag(福來閣)律師也將在稍後對上述新設制度逐一介紹和探討。
儘管新司法解釋仍有不少亟需完善之處,但我們仍有理由堅信,它的出臺,必將會給法治中國插上騰飛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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