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受案範圍的深度解讀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受案範圍的深度解讀

2018年2月7日正式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下簡稱行訴解釋)有關受案範圍的規定,雖然只用了短短兩個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卻已對行政訴訟的律師實務產生了不可小視的影響。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時較為頭疼的一個關鍵點。行政訴訟的裁判結果類型中,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的案件數量佔相當多的數量,其中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鎩羽而歸的不乏少數。即便行政訴訟法及行訴解釋對受案範圍做了儘可能詳盡的規定,但一遇到具體案件,常常讓人一頭霧水。今天,Flag(福來閣)律師在此對這一難題為大家抽絲剝繭。

要充分把握行訴解釋有關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筆者在實務中總結出來,應具體從法條綜合解讀、內容具體來源、法律原則提煉的三大角度加深理解,才能迎刃有餘。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受案範圍的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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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Flag(福來閣)律師和大家一起對行訴解釋有關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律條款的深入剖析,相信律師同行們對於如何判定某個行政行為是否能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有了初步的心得,在實踐中也能輕鬆判定了吧。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受案範圍的深度解讀

本文作者宋靜律師,圖文版權均歸作者所有,Flag福來閣律師團隊榮譽製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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