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發動戰爭,到底誰說了

在大眾普遍的認知中,由參議院與眾議院組成國會是美國最高權力機關——美國聯邦憲法賦予的法定權力。1955年6月出任陸軍參謀長,後又擔任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馬克斯韋爾·泰勒上將在回憶錄敘述道:國會有權批准軍隊的規模、編制、組織以及主要裝備。它主持聽證會和調查,通過法令和法案授權批准軍隊及個別成員的活動。另外,參議院負責陸、海軍將領的晉升。

美國政府發動戰爭,到底誰說了

美國曆史上唯一連任四屆總統、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同盟國陣營的主要領導人之一——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在戰後曾派美國海軍做全球航行,後來由於國會反對,威脅要撤銷軍事撥款。並且決定只為艦隊回國提供撥款。環球艦隊不得不半途而歸。里根時期的國防部長溫伯格也曾感概自己的切身體會:每年的預算戰鬥,都是一場漫長的戰役。1983年2月3日。來自立密執安州的民主黨參議員小唐納德·裡格爾,在一次預算聽證會上把國防部長溫伯格批的狗血噴頭——稱其是“揮霍者卡珀"。

那麼,美國如果發生戰爭是誰說了算?是國會或是總統,還是軍方。美國建國後,與其他國家發生了約200次武裝衝突,通過國會宣戰的只有五次,分別是1812年的第二次對英獨立戰爭、1846年的美墨戰爭、1898年的美西戰爭、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

美國政府發動戰爭,到底誰說了

1955年至1975年二十年越南戰爭中,是二戰以後美國參戰人數最多、影響最重大的戰爭,總統約翰遜利用職權向國會隱瞞實情,阻礙國會作出正確判斷,而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他根本不讓國會參與,後人將越南戰爭稱為“總統的戰爭”。 由此,體現了總統在戰爭權方面的優勢地位。

1973年美國國會提出限制總統對外出兵作戰的權利的《戰爭權利法案》於11月通過。法案強調憲法賦予國會的宣戰權,要求分享戰爭的決策權。同時視定:在涉及與別國直接軍事對抗、武裝力量進人外國領土和大規模增加駐外軍隊人數等方面的動用武力行動之前,總統必須和國會磋商,之後也必須定期與國會磋商。動用武力之後48小時內必須書面通報國會。總統向國會通報之後,如果在60天內國會沒有宣戰,也沒有給總統繼續動用武力的授權,總統必須在其後30天內撤出美國軍隊。事實事實果真如此嗎?

美國政府發動戰爭,到底誰說了

1991年的海灣戰爭,布什總統制定、宣佈的“沙漠盾牌“計劃和對伊拉克進行軍事封鎖。向海灣派駐20萬軍隊的重大軍事行動,總統事前都未同國會磋商,只是事後用電話通知了國會。國會所擁有的戰爭撥款權更不能起到限制總統戰爭權力的作用。只要總統把戰爭打響,國會不願承擔因不撥款而導致美國失敗的責任,總統得到國會的戰爭撥款輕而易舉,國會的戰爭撥款權也就形同虛設。

但是國會與總統的博弈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績——參加多國部隊的美軍海軍陸戰隊在黎巴嫩駐紮18個月,授權美軍出兵干涉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克林頓任總統時的1993年11月9日,國會根據《戰爭權利法案》的部分條款命令美軍必須在1994年3月31前撤出索馬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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