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跨境電商進口海關監管政策!「海關2018年第194號文件」解讀

最新跨境電商進口海關監管政策!「海關2018年第194號文件」解讀

最新跨境電商進口海關監管政策!「海關2018年第194號文件」解讀

2018年12月12日,中國海關總署發佈了第194號公告(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公告包括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管理、通關管理、稅收徵管、場所管理、檢疫、查驗和物流管理、退貨管理等多項管理細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請進出口企業和相關服務企業予以特別關注。下面喵醬將為您專業解讀本次相關政策。

最新跨境電商進口海關監管政策!「海關2018年第194號文件」解讀

<strong>對跨境進口企業的管理

<strong>01 明確直購進口業務的物流企業的資質

明確直購物流企業應具備以下資質:①郵政企業或者②已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登記手續的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的企業。也就是說只有國內快件資質的企業不能做BC進口業務了。

<strong>02 規範場所設置

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的監管作業場所應按照快遞類或者郵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規範設置。也就是說:相關場所除了X光機外還要配置CT機、CCTV監控配置、監控需接入總署系統等。

<strong>對網購保稅業務通關的管理

<strong>01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進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strong>02

適用1210(跨境電商保稅倉模式)的37個城市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的相關要求。也就是說,只要符合1210監管的方式的報稅進口商品,都可以方便快捷地進口。

<strong>03

適用“網購保稅進口A”(監管方式代碼1239)進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版)》尾註中的監管要求執行。

<strong>04

轉關及調撥:1210城市間可以互轉;1210和1239城市間不可互轉;同一區域內可以企業間進行流轉。

<strong>對跨境電商進口稅收的管理

<strong>01

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海關按照國家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strong>0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strong>03

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相關要素,其申報幣制為人民幣。

<strong>04

海關對符合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彙總計徵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strong>05

海關放行後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後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strong>跨境9610出口申報方式

<strong>01

對普通城市開展9610(跨境電商直郵模式)出口業務採取:“清單核放、彙總申報”方式申報。

<strong>02

對跨境綜試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採取:“清單核放、彙總統計”方式,就是清單直統模式,不用再彙總形成報關單。

<strong>對跨境電商企業其他要求

<strong>01

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相關企業(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平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下同),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strong>02

明確了對於二次銷售、涉嫌走私、虛假交易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理。

<strong>03

海關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的通關管理措施,信用等級將直接影響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效率。

最新跨境電商進口海關監管政策!「海關2018年第194號文件」解讀

此次政策的公佈,是對於跨境進口行業監管的進一步細化,對於保障跨境進口行業規範化有序發展有積極的影響。

海關政策越來越清晰,消費者也能更放心的進行購買,合規化的企業經營是跨境電商行業的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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