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過《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今天,<strong>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全票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下稱《條例》)。

<strong>該《條例》將從2018年12 月13日起正式生效。作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活動舉辦地,南京正式通過地方立法形式來保障公祭活動。

《條例》的確立,在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方面填補了立法空白。

《條例》的實施,將加強南京市愛國主義教育、推進國家公祭活動的進行、保障公祭場所與設施的維護。

南京通過《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strong>關於國家公祭

《條例》第十二條提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strong>(一)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

<strong>(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

<strong>(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南京通過《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strong>Q:國家公祭期間你該不該娛樂?

<strong>A:不該。

《條例》第十四條指出,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strong>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具體範圍由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條例》第十三條提出,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禁止擅自使用輕型和超輕型固定翼飛機、滑翔傘、熱氣球、無人機等一切飛行器進行升空飛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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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Q:市民該如何參加悼念活動?

<strong>A:可以參加叢葬地的悼念活動。

該《條例》第十六條提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叢葬地同步舉行悼念活動。

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學校等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悼念活動,開展專題教育。

鼓勵社會各界自發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悼念活動。


南京通過《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strong>Q:本市娛樂節目也停播嗎?

<strong>A:是的,停播

該《條例》第十五條提出,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道或者節目。

本市報紙應當按照要求以黑色封面刊登國家公祭活動相關內容。

<strong>關於參觀紀念館


<strong>Q:國家公祭場所周圍哪些事情不被允許了?

<strong>A: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都被禁止。

《條例》明確了紀念館的特殊法律地位。

授權市政府劃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建立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對管理區實施綜合管理。

強調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及周邊建設項目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相適應,在管理區內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置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以及實施其他有損國家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strong>Q:參觀紀念館哪些事情不能做?

<strong>A:不能吵鬧、不能亂塗亂抹、不能穿得太隨便等。

《條例》第二十三條指出,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安靜肅穆,不得大聲喧譁;

(二)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

(三)衣著端莊得體,不得身著、佩戴與國家公祭設施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標;

(四)服從組織引導,不得擾亂公共秩序;

(五)國家公祭設施的其他管理規定。


南京通過《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南京通過《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strong>Q:你不能攜帶哪些物品?

<strong>A: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所以打火機、酒精、管制刀具等都不行。

該《條例》第二十六指出,<strong>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國家公祭設施。

<strong>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單位可以設置必要的檢查設施,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對參觀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檢查,參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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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得進入國家公祭設施;已經進入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要求其離開;拒不離開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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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通過《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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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Q:能視頻直播嗎?

<strong>A:需要經過同意。

該《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出,在國家公祭設施進行展覽、演出、影視劇拍攝、網絡直播、採訪等活動的,應當徵得保護和管理單位同意。

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勸阻並制止;不聽勸阻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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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關於打擊“美化侵略戰爭”行為

<strong>Q:對“美化侵略戰爭”的人該處以什麼刑罰?

<strong>A: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指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該《條例》第二十九條指出,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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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和制止,並向有關單位舉報,形成對傷害民族感情的惡劣行徑“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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