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出索賠|甲供材料質量缺陷


承包人提出索賠|甲供材料質量缺陷



<strong>甲供材料質量缺陷

<strong>索賠項目釋義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約定部分材料由發包人供。這一方面是由於發包人於建設工程有關的部分材料有特殊的質量、品質要求,發包人直接採購有助於質量的控制另一方面部分發包人基於成本控制的目的,希望直接獲得批量採購材料的利益,不希望承人在此環節中賺取差價。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合同約定由發包人即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實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形是,儘管發包人本著控制質量成本的目的進行甲供材料的採購,但由於缺乏經驗或其他原因,最終提供的甲供材料存在質量缺陷,影響施工的有序進行,造成承包人損失並引致承包人索賠。

在實踐過程中,如承包人依據前述原因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應注意完成以下工作:

<strong>第一:發包人負責採購或提供的材料進場後,承包人應及時查收並核驗,除對發包人材料、設備供應文件(參見本書“工程索賠應收集的材料”第三十項)進行檢查、核驗外,如有需要,還應採用如檢驗、試驗等手段對甲供材料的質量、品質進行核驗;

<strong>第二:如甲供材料存在質量缺陷的,承包人可拒絕接收缺陷材料並根據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缺陷甲供材料退場;

<strong>第三:承包人應當妥善留存證明甲供材料存在質量缺陷的證據,具體可採用照相、錄像、要求發包人駐場代表或承運人員簽字的方式進行;

<strong>第四: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致函,明確向其告知甲供材料質量存在缺陷的情況,並再次向發包人明確相應甲供材料的使用時間,提示發包人按合同和承包人要求的時間及質量標準進行材料替換。

<strong>索賠依據

<strong>1.《質量管理條例》

第14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strong>2.《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第9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來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strong>3.《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strong>第5.2.6項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strong>第5.4.3項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strong>4.《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

<strong>第6.2.6項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strong>第6.5.3項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strong>5.《99版合同》

<strong>第27.4款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strong>第27.5款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strong>6.《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

第6.1.1項

(1)發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包括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的採購,負責運抵現場,並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包人採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築構件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存在質量缺陷、延誤抵達現場,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國家新頒佈的強制性標準、範,造成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13條變更和合同價調整的約定執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國家新頒佈的強制性標準、規範,造成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築構件等)不符合新頒佈的強制性標準時,由發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如委託承包人修復,作為變更處理。

(3)發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境外採購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strong>7.《2013版合同》

<strong>第8.3.1項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16.1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strong>第8.5.3項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strong>第16.1.1項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發包人違約: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並通知監理人。

<strong>第16.1.2項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strong>第16.1.3項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strong>索賠案例

JA房地產公司與JH建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JA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政府保障房項目委託JH建工承建,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約定項目所需混凝土由發包人提供。項目建設過程中,發包人首先提供了某批次的品牌混凝土40噸,並提供了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材料。承包人與監理單位在混凝土到場後共同進行了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後將混凝土用於項目澆築。

後續發包人又陸續兩次分別提供各20噸混凝土,包人在混凝土澆築前未經檢驗即直接使用進行澆築。澆築完畢養護過程中,後期澆築的牆體出現開裂、鼓泡等現象。後經檢驗最後一批提供的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規範要求,造成項目中使用前述質量不合格混凝土的3號樓爆破重建,在社會中引起重大不良影響。

項目重建過程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求發包人支付3號樓已完工程全部建設成本及爆破拆除費用人民幣448萬元,發包人抗辯稱3號樓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由承包人承擔主要責任。

因承發包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提起仲裁。仲裁庭經審理認定儘管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由發包人供應且未能達到相應的強制性標準,但承包人作為項目工程質量的首要責任人,也應當對已方未盡到合理義務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

由於承包人未在混凝土澆築前對到場的混凝土進行檢驗,對涉案工程的質量缺陷也有過錯,應按其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即發包人供應混凝土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發包人及承包人共同承擔,最終支持承包人仲裁請求中192萬元的金額(經鑑定,3號樓已完工建設成本及爆破拆除費用為384萬元)。

對於此類問題的責任承擔,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strong>(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strong>(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strong>(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對於何種情形屬於承包人存在過錯的,具體法院掌握的標準存在差異。

《北京市高院施工合同解答》對於此問題在第29條中明確答覆如下: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各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strong>律師點評

由於承包人在建設工程中承擔嚴格的質量責任,對於發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也不能當然地認為無論質量如何,承包人均無須承擔責任。

作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仍應嚴格進行質量控制,對於發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也要本著審慎原則進行必要的檢測、試驗,對於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材料,要保留好檢測、試驗記錄及樣品,及時向發包人反饋意見,拒絕使用並要求發包人更換。

同時,對於相應設備材料更換所導致的工期延誤、費用損失,承包人也應及時核算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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