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公務員法,公務員加班給予補償

加班!加班!加班!對於身在職場的人而言,絕對不會對它陌生,所謂“人在職場漂,不得不加班”。

確實,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勞動者很多時候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當然,勞動者因此也能依法獲得相應的加班報酬。

對於很多公務員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飯,比如一些公安民警。那麼,對於公務員的加班,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從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新《公務員法》對於公務員加班作了調整。

2019新公務員法,公務員加班給予補償

<strong>新《公務員法》對於公務員加班的新規定

對於公務員加班,修訂之前的《公務員法》,其實早有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該給予相應的補休。可是,這個法律規定並沒有預料到這樣一種情況:假如一名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但因為工作特別忙,根本沒有辦法實現補休的情況下,該如何解決?法律沒有規定不能補休就可以發補助,因此,以前公務員加班不能補休,往往只能默默承受。對此,<strong>新《公務員法》終於作出規定: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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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補休是優先解決方案,補助是補充解決方案

補休和補助,都是對公務員加班的解決方案。但是,兩種解決方案應該如何使用?有人覺得,既然《公務員法》已經規定公務員加班可以給補貼了。那麼,我以後只要加班都領補貼行不行?這樣理解是不對的。實際上,<strong>按照新《公務員法》的表述,應該把補休作為優先的解決方案。在沒有辦法實現補休的前提下,才考慮補貼這個解決方案。因此,公務員加班之後直接申請補休的做法不對。除非確有證據證明:公務員加班之外,沒有時間補休,才能發放補貼。

<strong>公務員加班該發補貼嗎

與此同時,也有人還提出這樣一個疑問,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本身比較高,他們加班應該發補貼嗎?對此,小編認為,不能因為公務員的工資收入高,就抹殺了他們獲得加班補貼的權利。公務員加班可以發補貼,這才是貫徹了勞動法的精神。畢竟,加班是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加班的價值應該得到尊重,不管加班的這個人是公務員還是其他群體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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