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考前必看 ‖ 閃婚閃離“彩禮”應該歸誰?

我們一起看看到底什麼是“彩禮”,法律如何解決關於閃婚閃離“彩禮”歸屬問題。

書記員考前必看 ‖ 閃婚閃離“彩禮”應該歸誰?

<strong>(一)什麼是“彩禮”?

中國自古以來結婚,就有男方在訂婚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為了顯示結婚的誠意,男方往往會在婚前支付給女方父母或者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所以,如果一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的,為了與對方結婚必須給的錢,就屬於彩禮錢。如果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給對方的財物,是為了討好對方自願給予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屬於彩禮錢,比如說:女方過生日送的戒指,玫瑰花等等。

<strong>(二)“彩禮”在法律上的性質

其實“彩禮”這個詞只是民間的表述,並不是法律上的專業用語,人民法院在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中一般按照婚約財產糾紛進行審理。按照通說觀點,一般認定彩禮屬於民法中附條件的贈與制度。由於贈與合同是基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而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又需要滿足贈與約定條件的形成,所以說,一旦婚姻不成立,那麼就視為不符合附條件贈與的成立條件。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財物,受贈人具有返還的義務。

<strong>(三)“彩禮”應該歸誰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們簡單舉幾個例子:

例一,甲村李大國和王桂芬,家人從小就為二人“指腹為婚”,他們一直青梅竹馬,等到李大國和王桂芬初中畢業,家裡為他們舉辦了婚禮,李大國家裡給了王桂芬2萬塊錢作為訂婚彩禮。但是由於二人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由於去縣裡打工也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後來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家要求王家返還彩禮。在本案中,李大國和王桂芬雖然舉辦了婚禮,但是沒有共同生活,也未辦理結婚登記,不能認定已經締結婚姻關係。故王家應當返還彩禮。

例二,咱們稍微改變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國與王桂芬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過,那麼李家是否可以主張王家返還彩禮呢?根據司法解釋,如果雙方決定離婚,那麼李家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例三,咱們再改變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國家比較貧困,為了給彩禮欠下外債,導致生活難以為繼,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雙方決定離婚,那麼李家也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由此可見,對於“彩禮”的歸屬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中國本就是禮儀之邦,“彩禮”是中國自古的習俗,是對新人的美好祝福,現在的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沉重的負擔,敗壞了社會風氣,更有甚者利用結婚騙取彩禮,這就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彩禮作為禮節和民俗,應當予以保留,但千萬不能過度,更不能利用彩禮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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