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二人對簿公堂竟因朋友圈發佈不實信息

法制網訊 記者 徐鵬 通訊員 劉兵 在朋友圈上傳有趣的圖文,點贊精彩的內容,轉發認同的觀點,已成為時下主流的社交方式。但在拇指按動之間,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觸及侵權的“雷區”,近日榮成法院就審結一起網絡侵犯名譽權的案件,提醒社會公眾在享受朋友圈便利的同時,也要提高法律意識,規避侵權風險。

家住榮成的呂老伯,育有一子呂某濤、一女呂某尼。兩人之前因為呂某尼取走老人的存款單據,產生過矛盾。2018年3月25日,呂老伯在操作農用機械時不慎摔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在此期間醫療費用完全由被告呂某濤承擔,原告呂某尼並未到醫院探視。被告呂某濤心中憤憤不平,加上之前的矛盾,遂在快手平臺和微信平臺上相繼發佈了呂老伯住院的圖片,並配有“幫了閨女一輩子,到頭來被自己閨女整成這樣,有良知的大家幫忙轉轉”等字樣。給原告呂某尼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社會壓力,無奈之下,呂某尼向法院提起訴訟。

榮成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呂某濤發佈的言論不實且具有誤導性,已經給原告帶來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影響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構成對原告呂某尼名譽權的侵害,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判決被告人呂某濤微信平臺和快手平臺撤銷相關圖片文字,發佈向原告道歉的聲明,並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strong>法官說法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侵害名譽權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體現就是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侮辱主要是指用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骯髒的語言等形式在大庭廣眾之下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蒙受恥辱等。誹謗主要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人品惡劣等謠言並四處散播。

微信朋友圈雖然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但是也是一個公共的空間,如果在裡面對他人進行謾罵攻擊,散佈他人的謠言,侮辱他人的人格,只是侵權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事情的本質並沒有發生變化,所以被告呂某濤這種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誹謗他人消息的行為也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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