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又有奇招:一破了之!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又有奇招:一破了之!

全文共640字,閱讀大約需要4分鐘

本文首發於萬邦法®

2018年9月,俄羅斯莫斯科地區商事法院以被申請人已進入破產程序為由,不予執行申請人的勝訴仲裁裁決。Case No. A40-108783/18 (26 September 2018).

本案中,申請人JSC Logika公司是Air Liquid集團所屬的俄羅斯子公司,其以被申請人Angstrem-T公司違反合同義務,向俄羅斯聯邦工商會國際商事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at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CAC)提起仲裁。ICAC作出裁決,支持了申請人的請求。

隨後申請人向莫斯科地區商事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法院以被申請人Angstrem-T公司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為由不予執行。

法院認為,當事人在企業即將破產時製造私法爭議,並交由仲裁機構審理,從而將不合理的債務列入破產債務,這一做法違反了俄羅斯的公共政策。

有趣的是,在法院拒絕執行裁決後不久,破產程序即告終止。 對此,分析認為,由於俄羅斯破產法要求針對破產企業的各類訴訟應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並且在俄羅斯申請破產清算的門檻較低,這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技術操作,即由關聯債權方故意申請破產清算,達到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目的,而目的實現後,即中止破產程序。

由於我國破產法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下是否存在類似操作,值得進一步探討和防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